银行员工侵占储户资金致存单与银行底单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存单(折)是储户办理存款和取款的凭据,如果持有人的存单上的内容与银行的底单记载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呢?法院判决应以存单为准。
案例:(2018)粤09民终1536号
案情简介:
黄妃于2000年2月11日将人民币108000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高州支行西关储蓄所,定期一年。黄琼芳于2001年8月离职,在离职前,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支行担任出纳。2000年至2001年2月,黄琼芳利用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支行西关储蓄所工作的职务之便,将黄妃存入其储蓄所内的定期存款共108000元以挂失的方式提前支取后据为己有。银行记录显示该款项以被支取,后黄琼芳以贪污罪、诈骗罪被判刑,黄妃将中国农业银行高州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相关存款。
法院认为: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黄琼芳是高州农行的员工,非法侵占黄妃的存款占为己有,法院认定罪犯黄琼芳犯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黄琼芳非法侵占黄妃的存款为己有实为侵占了其所在银行的资金,不影响黄妃与高州农行之间的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黄妃把款项存入高州农行,高州农行有保障黄妃存款安全的义务。
律师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二).2.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该条明确规定,在存单(存折)与金融机构底单记载内容不一致时,以存单(存折)为准,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储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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