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30年,总结出民事诉讼如何采信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谓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2020年5月1日,修改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就要施行了,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证人证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寻求证人作证呢?
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资格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因此,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作证。下列三种情况证人的证言将有可能不被采信:
1、生理上存有缺陷,且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所知道的情况的公民。例如眼睛色盲,辨别不清什么颜色,高度近视看不清,耳聋听不清等。
2、精神上存有缺陷,且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所闻所见的情况的公民。例如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识别事物的能力,因此对于人和事物辨别不清,也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3、年龄较小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未成年人。因为年纪小,心理、生理发育都不健全,还缺乏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只有能够分清是非,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正确说明自己看到、听到的情况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作证。未成年人作证,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在场。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公民的证人证言受到一定限制,但其证人证言仍可以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只不过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而不出庭接受询问的一般不能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接受询问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下列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证人在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的证言,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2、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3、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可以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三、证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客观全面的原则。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证据,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直接牵扯到法院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因此,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证人出庭作证时,除签署保证书外,还应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2、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例如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审查江桂旺、江桂华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时就认为,陈某(证人)关于涉讼房屋系江桂旺独资建造的陈述,系听他人转述及属其个人观点,不是陈某亲身感受的,故陈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涉讼房屋系江桂旺独资建造。
3、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由于有些人不注意这一点便丧失了作为证人的资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06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许静曾应江龙中心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旁听了一审庭审,有违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规定,且其证言内容本身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4、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有些证人可能因为自己表达能力较差,或许是因为怕自己临场发挥不好,所以提前写好书面证言,准备到法庭上照本宣科。其实这是不允许的,证人在法庭上必须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的询问,证人宣讲的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在法庭上遇到对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以宣讲证言的方式作证的,可以抗辩其证人证言无效。
5、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一个真实感知过案件事实的证人,能够完整地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陈述清楚,通过连续陈述将其中涉及的要点、细节均呈现在法庭之上,如此形成的证人证言在内容上才能具体且逻辑完整。若证人无法对作证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只是在申请人提问时对答如流,那么对方有理由怀疑其是否真实知晓作证事项相关的案件事实。因此,《证据规则》要求法官让证人先行进行连续陈述,以尽量保证证人证言形成过程的独立性和排除申请人对形成过程的引导可能。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何选择合适的证人?涉案的证人可能会有许多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作证,选择证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知道案件真实的情况的人:
2、与案件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3、能够明辩是非、正确表达自己所见所闻的人;
4、立志坚定,不易被人利诱或恐吓的人。
二、要协调好和证人的关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和证人沟通好案情,谋划好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事实;
2、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递交申请;
3、及时提醒证人开庭时间,准时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4、庭前提醒证人不要参与案件的旁听;
5、不能出庭的证人在经法院准许视频作证时,要做好作证的准备工作。
6、对于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证人,要及时付清相关费用。
李明君
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2017年从事法务工作后,主要从事法务研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每年发表30余篇法律文章,在社会上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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