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不成,责任不一定由买房人来承担

导语

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

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买房是支付购房款,获得房屋;对于出卖人来说,是建设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昨天我看到了江苏省的购房新规定,可以实现即买即办证,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基本商品交易过程。很多网友看到这样的新政策之后,一片欢呼,希望能够推广到全国。

但是购房,毕竟不是购买普通的商品,因为房屋毕竟是大型物件,涉及到的房款都比较高,因此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不一定能够具备一次性付完全款的条件。

那么银行按揭贷款,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如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贷款的问题,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般来说,支付房款、办理贷款主要是买房人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因贷款不成导致违约责任应当由买房人来承担。

但是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贷款不成不一定由买受人来承担责任:

第一,贷款不成的原因是因为房屋有问题。
比如消防未通过或违章建筑等,那么该责任应当由卖房人来承担。

第二,贷款不成的原因是因为卖房人的征信状况。

比如新建设的期房属于在建建筑,如果开发商的征信存在问题的话,那么银行也有可能不给办理贷款。

第三,如果卖房人指定了某个银行为买房人的贷款银行,由于买房人的原因,比如买房人的征信。

那么,虽然主要责任由买房人承担,但是卖房人也无法免责,需要承担次要的责任。

当然也有,对于买房人贷款不成的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里面早就已经约定好了,如果买房人贷款不成,由买房人自行用现金补足,卖房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免除卖房人的责任,加重买房人责任。

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该条款因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为无效条款。

排版编辑丨冯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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