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违纪员工送达8封警告信,二审法院却改判公司败诉?

转自:劳动法同学会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以王某在工作期间存在缺勤、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及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情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从视频光盘可见,王某确实存在工作时间玩手机以及擅离工作岗位的情形,某实业公司给王某送达了8封警告信。

该案劳动仲裁裁决以及一审判决,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虽然王某确实存在《无偿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述的情形,但结合证人证言以及视频光盘等证据,某实业公司在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未在王某发生违纪事件时及时警示,杜绝再犯,却放任不管,任由王某继续累积违纪事件。

而且,某实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某实业公司安排给王某的工作进展或者干扰了其他员工的工作。

故,法院认为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某实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4141.69元[(3000元+7591.67元)×3.5月×2]。原审相关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规范优化

1. 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员工送达处理决定。

2. 员工违规违纪之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其做出警示,杜绝再犯,同时告知其再犯的责任和后果。

3. 公司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当在员工发生违纪事件时及时警示、杜绝再犯,不应放任不管、任由员工继续累积违纪事件。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0675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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