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条劳动法第三集:解除劳动合同那些事

还是先看一个案例,比较直观一些。

李小姐于2010年5月21日入职杭州公司,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始于2015年1月1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金花担任装配作业员。

2015年8月7日,李小姐等十几名员工与公司领导在协商转外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以及薪资待遇等事宜时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李小姐等十几名员工至公司三号楼楼顶扬言跳楼,后工会、劳动监察、公安等部门至现场协调。

该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司负责人与员工代表及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达成如下协议:

1、如上三班,要通过双方同意并要一视同仁,技术工应有的额外补偿,涉案员工也要有合理的补偿;

2、在现状条件下,收入差异不大;

3、对于今日所做出的过激行为,公司后期不能给予任何处分;

4、如要转外包或解除劳动合同,按法定进行赔偿……

协议签署后,上述员工跳楼事件得以平息。

2015年8月14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对涉事的李小姐等四名员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李小姐因于2015年8月7日11时许至公司三号楼楼顶以跳楼相威胁,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期限为2015年8月14日至8月19日。

2015年8月19日,公司作出《关于与李小姐解除合同的公告》,告知李小姐因2015年8月7日聚众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于2015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9.2条规定,解除与李金花的劳动合同。

同日,公司为李小姐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将上述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公司《员工手册》(2007年12月16日生效)第9.2条“违纪处罚”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属严重违纪,公司可将相关员工予以解聘(解除合同),并且无经济补偿”。李金花于2010年5月21日签收上述员工手册。

2015年9月28日,李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71813.88元(5984.49元/月*6个月*2倍)。

2015年11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李小姐的劳动仲裁请求。

李小姐不服,故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首先,李小姐等十几名员工因与公司领导在协商工作待遇等事宜时发生争执,进而至楼顶扬言跳楼,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但整个事件涉案员工并非仅为李小姐一人,相反涉案人数达十多人,上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明显反映出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其次,在上述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司负责人与员工代表及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达成协议,协议所涉内容全部为劳动待遇相关内容,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序良俗之约定,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按约履行。

按协议约定,公司对于涉案员工当日所做出的过激行为,后期不能给予任何处分,现公司在李小姐拘留期满释放后仍给予李金花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违背了上述约定,不符合企业应有的诚信原则;

再次,在上述群体事件爆发后,公司作为涉案企业,本应与涉事员工多沟通,倾听员工合理诉求,疏导员工不良情绪,分析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措并举地积极改善企业劳资关系。相反,公司却在员工拘留期满释放后即刻就同一事件另寻理由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上述管理方式明显缺乏正当性,也不利于改善企业今后的劳资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对李小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更缺乏合理性,系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鉴于公司离职前平均工资为4784.49元/月,故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赔偿金计算为4784.49元/月*5.5个月*2=52629.39元。

至于公司辩称的解除合同是基于李小姐受行政拘留处分作出,而非因基于其过激行为直接作出的意见,法院认为,行政拘留处分所涉案件事实也为李小姐之过激行为,故公司基于李小姐受行政拘留处分解除合同所涉基础事实仍为上述过激行为,上述做法虽名义不同,但仍违背了双方协议之约定,故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629.39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李小姐等采取跳楼这种过激手段逼迫公司同意其不合理诉求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而非公司管理不善;

2、其在处理职工群体恶性事件过程中与员工达成的协议非公司真实意思,系受胁迫所签署,协议也未加盖公章,签字人员也未获得公司授权。

【二审判决】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小姐等十几名员工因与公司领导在协商工作待遇等事宜时发生争执,进而至楼顶扬言跳楼,整个事件涉案员工达十多人,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反映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

在处理上述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公司负责人与员工代表及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对于涉案员工当日所做出的过激行为,后期不能给予任何处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现公司在李小姐拘留期满释放后仍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违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合诚信原则。

同时,公司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未积极改善劳资关系,反而在员工拘留期满释放后即刻就同一事件另寻理由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该行为明显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公司对李小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背了协议约定,缺乏合理性,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公司应支付李金花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参考案号:(2017)苏05民终2919号 苏州法院)

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明白了一个道理,劳动合同不是说你想解除就解除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具体解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员工,员工也可以提出辞职,但是如何合法的解决劳动合同,才是关键。员工不能说我想走就走,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即辞职,需要按照以下规定:

1.试用期需要提前3天

2.满试用期需要提前30天

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按照试用期提前3天,满试用期提前30天的,这里面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而用人单人单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违法解除,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然了,也不是说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当遇到以下情况,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夫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

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只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员工也是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任意预告解除,正式员工(经过试用期)在这种情形之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正式员工(正处于试用期)在这种情形之下,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形是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的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法的;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三种情形是即时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第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法律意见,大家还有什么关于劳动法的问题吗,可以在下方留言!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