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二审法官点赞!和陈豪律师聊余金平交通肇事罪二审判决

最近,余金平交通肇事罪二审判决火了。
案情:
检察院指控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综合其肇事后逃逸、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在检察院坚持不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认为法院应采纳量刑建议而未采纳,提起抗诉,要求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告人亦上诉,要求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不成立自首情节,原审量刑畸轻,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争议点:本案中,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缓刑建议被抗诉后,二审能否改判更重刑罚?

我和我的小兄弟陈豪律师聊天,聊到这个案件。
陈豪律师说:用法条说话。
我说:好。
陈豪律师说:相关的条文有两条。
第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2012年4月1日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权威读本):“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但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陈豪律师说:本案,既涉实体问题(如自首是否成立),事实认定问题(如是否明知撞人后逃逸),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如逃逸情节的认定及评价),上述问题,超出检察院原有的指控状况,超出仅仅是“量刑问题”的抗诉内容。本案应当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三款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我说:对,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写的很细致,对实体问题、事实认定都做出了新的判定。
还是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陈豪律师说:当然,本案完全也可以通过提起再审程序改判,加重处罚。
我说:也对,二审本来就是全面审查嘛。
陈豪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对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如果程序适当,当然可以依法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就应当依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改判,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有求刑权,法院有量刑权。但法院不是必须要被动接受检察院建议,否则,还需要法官做什么?
这才是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对案件还是终身负责。
我说:是的,以审判为中心,到位了,到位了!
陈豪律师又补充到:一审时检察院量刑建议是3年缓刑,一审实际判了2年。一审是判轻了,只是没有适用缓刑。那检察院抗诉抗的是什么,抗重,还是抗轻,这也是个很大的问题,轻重的标准是刑期长短,而不是刑罚执行方式。
我说:豪哥说的好!
陈豪律师说:个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没任何毛病,为二审法官的专业敬业、认真负责、刚正不阿、充分说理、坚守护法使命而点赞。
我说:是的!给二审法官点赞。二审法官很硬,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这么细致的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陈豪律师说:和冬哥分享二审判决中的一句话:个案裁判时首先考虑的是本案裁判是否公平公正,能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也要考虑判决的社会价值导向。
我说:豪哥真棒!
陈豪律师说:学习交流。(一个挑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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