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VS所得税清算期,税收实务中到底该如何区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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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小伙伴面临注销公司的税务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对税款所属期和清算期无法准确区分,许多小伙伴给小编留:对这两个期间在税收实务处理上到底该如何区分?今天的文章从实务角度出发,针对汇算请教的税款所属期和所得税清算期进行财税解析,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从事一线工作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税款所属期”
  
一、税款所属期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小编继续通过2021年刚刚申报过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说明。小伙伴可以打开2021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封面”表中可以查看“税款所属期”对应右侧的填报说明。
当然,此处的税款所属期小编默认设置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即默认都属于【正常经营的纳税人】——不存在年度中间开业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形。但是,税收实务却并非如此简单,所以填报说明列举了4种不同的情形:
 1、正常经营情形:税款所属期应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度中间开业:税款所属期应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3、年度中间合分破停等:税款所属期应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4、年度中间开业又合分破停等:税款所属期应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解读】
  1、“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该如何理解?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规定的【实际生产经营之日】为的是准确计算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这段“正常生产经营期”所产生的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确认应纳所得税额。故,此处的实际生产经营之日,指的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注册成立日期,当然小伙伴们也可以根据填报说明进行理解。
 2、“实际停业之日”该如何理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该条表述,此处的“实际停业之日”指的就是【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即自企业注册成立日期或当年1月1日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属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日期,应当作为“税款所属期”;而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到办理注销登记这段时间,属于企业办理清算所得的期间,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清算期”。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清算期”
  

一、清算期的界定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小编通过2021年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说明。小伙伴可以打开2021年度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可以查看“清算期间”对应右侧的填报说明:“清算期间”指的是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在税收实务过程中,企业将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时间节点的区分,首先应在“税款所属期”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企业注册成立日期或当年1月1日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其次,应当在“清算期”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到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这两个期间均视作【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进行税款的计算与缴纳。

【举例说明】

某公司于2020年2月1日在工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受经济环境影响,经营效益越来越差难以为继。于是公司2020年8月12日召开会议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终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过资产清理、账务处理等,于2020年9月15日完成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20年10月10日企业最终办理完成注销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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