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再婚死后该与谁合葬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杨先生的姑姑杨老太年轻时因为恋爱受挫而迟迟不愿结婚,一直到37岁时,才在朋友撮合下与丧偶的李某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一子。二人虽然是半路夫妻,却在生活中相濡以沫,共同扶持,感情非常深厚。
2020年秋,李某患病去世。去世前,他怕前妻子女与杨老太因为其安葬问题闹矛盾,遂立下遗嘱,称死后要与杨老太合葬。李某的顾虑并非多余,其去世后,前妻子女果然在葬礼上大闹一场,并将其骨灰抢走与前妻合葬。杨老太伤心痛哭,一病不起,却又不知该如何是好。
杨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其姑姑杨老太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关于李某百年之后与谁合葬的问题,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和风俗的前提下遵循李某的遗愿,与杨老太合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对遗嘱的形式、效力以及功能进行了解释。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主要功能在于继承人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处分遗产,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因遗嘱是死者生前对遗愿的一种表达方式,其内容并非仅局限对遗产这一事务的表达。百年相守、合葬是民间夫妻的纯良愿望,本案中李某为避免自己去世后的合葬问题出现纠纷立下遗嘱,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其去世后,应按照李某的遗愿进行安葬。
关于死者的安葬方式,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但是习惯并不等同于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应当能够适用于司法审判,应当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相契合,且应符合整个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观念。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选择将死者与前妻进行合葬,但是在先的婚姻关系在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已终结,死者去世前合法的婚姻关系仅存在其与再婚配偶之间。在此情况下,如死者已有遗嘱,应当参照其遗嘱执行;若未有遗嘱,与再婚配偶合葬,更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期待。
马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生活中如果能学习并运用一些法律知识,会大大降低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能使之合法、合理地得到解决,并大大减轻因纠纷而在人、财、物上的无谓消耗。本案正是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尊重死者遗愿,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保护,遗嘱重要的预防作用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