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三流不一致”稽查要求补税近400万,怎么办?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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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检查我公司时,发现一个现象:检查期内我公司采购大宗物资约2000万元,并取得了供应商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多张,但货款一直挂在“应付账款”科目未支付;同期,我公司却陆续拆借给乙公司约2000万元,与货款金额、付款进度大致吻合。
稽查认定的事实:我公司实际上是向乙公司采购物资、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却让其供应商甲公司直接给我公司开出发票,是明显的第三方开票行为。开票方甲公司并不是收款方,按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应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严厉的话,甚至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
稽查人员的理由是:我公司在主营业务资金紧张、拖欠2000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却还向其他企业拆借2000万元资金,这明显没有合理性,且我公司的采购金额、采购进度与对外拆借款金额、拆借款进度基本吻合,以此完全可以判定是以借款的名义支付货款,待下一步再通过三方平账冲平债权债务。
我公司认定的事实:向甲公司采购了物资,但一直未付款,所以挂往来;同时拆借资金给乙公司。至于主营业务资金不足为何还对外借款,企业认为这是经营决策。
请问老师:稽查认定的事实与我公司认定的事实,谁是对的?
税务稽查信心满满,他们认为,我公司与甲公司签的采购合同、与乙公司签的借款合同、借款利息发票,都是为解决“第三方开票”问题耍的花招。他们认定借款的资金流就是采购的资金流,以此作为证据认定企业的第三方开票行为违反了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项税金不得抵扣,由此导致补税额近400万。税务认定的事实成立,我公司将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的后果,甚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稽查局通过《决定书》后,我公司因为无钱补税,申请了纳税担保,然后向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其理由就是,稽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方开票。
点评:仔细分析一下稽查的依据,确实如此,稽查局是在用“推理”而非证据来证明事实。企业资金拆借的金额与采购金额基本吻合、借款进度与采购进度基本吻合,完全可能只是一个巧合,与“三方开票”间缺乏证明性;同时,企业在主营业务形成拖欠的情况下对外拆出资金,完全可能只是企业的特殊经营行为。稽查的事实完全建立在“猜测”“推理”基础上,而非证据基础上,因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反观你公司,却能从反面提供证据(相关合同)来证明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是不真实的。
纳税时,企业负责提供证据,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核定时,对证据的要求不高,要求的是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稽查时,稽查负责提供证据,否则稽查结果不能成立。稽查时,职业判断仅是参考,核心是证据!这是最大的差异。
如果纳税人与检查人都把这两件工作混为一谈,处处以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为准,就会犯错误。如果双方就此争议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稽查机关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他们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实,在这一点上就直接出局,甚至不需要对不允许进项抵扣的政策进行争议。
那么,对税务稽查来说,如果真想弄清楚事实,该怎么做呢?
对税务稽査而言,如果相信其判断正确,就必须找出证据来支撑。而推理的作用,只能是为取证工作指引方向。假如,稽查真找到你公司某员工承认并做了笔录,证明的确是向乙公司采购而通过甲公司开了发票,这就叫“证人证言”,其法律形式是“询问笔录”,这样,事实就可以得到证明。
下一步,你公司与稽查人员争议的,就是你公司的合同等证据与稽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谁的证明力更强。综上所述:我认为你们争议胜诉把握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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