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赔偿,果然,保险都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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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障内容: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基本保额×20;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75周岁前,基本保额×15;75周岁起:基本保额×5;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75周岁前,基本保额×15;75周岁日起,基本保额×5;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基本保额×2;
02
保险合同第五条第3项: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约定,保险人承担该项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指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2、死亡鉴定书的结果
当地公安局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我局委托有关人员,对赵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分析。检验意见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可能,不排除生前溺死可能。
3、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某应当举证证明赵某的死亡属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所造成。因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也未对事故的性质进行认定,即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03
首先,即最重要的,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赵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那只能依照交通事故定义来看,是不符合七要素的。
其次,从死亡鉴定书上来看,赵某的死因没有与机械相关,主要为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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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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