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阳水漆离职人员的欠薪还发不发?官方给出了最新回复
6月17日,有网友在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平台留言问道:“我2020年11月自晨阳水漆离职,该公司一直拖欠我6个月工资和垫付的差旅费未支付,与公司沟通,一直说在破产重组,等债权人大会开完以后会通知,现在债权人大会已开完,还是迟迟不发。”
据了解,晨阳水漆(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集团)2020年12月25日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之前,有关其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的投诉信息便在包括阳光理政平台在内的网络上发酵;哪怕是在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之后,由于普通员工(无论离职与否)对于司法重整程序及其法律规定并不熟悉,导致同类诉求热度持续不减。
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平台有关晨阳水漆的网友留言截图
2021年4月9日,晨阳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一债会)召开。在后续发布的信息当中,晨阳集团重申:对于职工关心的工资问题,2020年12月25日以前的离职和在职员工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均属于破产债权,需统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2020年12月25日以后的在职职工工资是属于企业为正常生产经营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共益债务,应随时清偿。
由于一债会并未能达成重整计划(也不在程序之内),甚至从后续晨阳集团与三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可以看出,一债会距离最终的重整计划的达成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更不用说对于包括离职员工历史欠薪在内的债务的清偿了。然而,前述网友留言的出现,表明晨阳集团对于普通债权人的意思表达还存在不到位、不充分的地方,依然难以消除他们的顾虑。
对于前述网友留言,晨阳集团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社局于次日(6月18日)便受理了该留言并作出回复。
徐水人社局表示,在接到阳光理政留言反映晨阳集团拖欠工资等问题后,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联系晨阳集团了解情况。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有关“工资”的事项分为两个部分依法处置:
一是在职员工工资。重整程序受理后(2020年12月25日之后),为企业继续经营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故管理人接管晨阳集团后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向在职职工发放工资。
二是历史欠薪。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重整程序受理前(2020年12月25日之前)欠付的职工工资,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15日开始对各职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2021年6月8日职工债权调查核实工作基本完成,届时会向各职工进行公示。如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关于职工关心的工资,无论是离职还是现在职员工,2020年12月25日以前的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均属于破产债权,需统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2020年12月25日以后的在职职工工资属于企业为正常生产经营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共益债务,应随时清偿,这是合理合法的。”徐水区人社局在回复中表示:
“这也就是部分离职职工或现在职职工反映'在职员工工资发了,而离职职工或在职职工2020年12月以前的工资未发’问题的原因,目前发的工资是2020年12月25日之后的,之前的都作为破产债权统一纳入重整计划作清偿安排。”
那么2020年12月25日之前的“破产债权”何时清偿?徐水区人社局回复指出,晨阳集团管理人预计于9月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以及第八十九条等规定,重整程序受理前晨阳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的受偿方案(包括受偿时间等)将规定于重整计划中,且上述职工债权部分将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晨阳集团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距离晨阳集团司法重整程序最终期限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目前,解决晨阳集体欠薪问题的整体方案正在有序推进。”对于包括被拖欠工资的离职员工在内的晨阳集团债权人而言,距离其债务清偿之日已为时不远,需要再多一点的耐心。
排版:何时了 丨 校审:秋月 丨 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