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长期分居,男子将900万房产送给保姆!妻子与她对簿公堂,法院这么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起案件,男子与妻子长期分居,将900万房产赠与相伴多年的保姆,在男子去世后,保姆将妻子告上法庭。

在该案中,广东男子刘某与陈某是夫妻,育有三男两女五个孩子,两人关系并不融洽,长期分居生活。

2001年,刘某聘请杨某做保姆,二人在日常相处中产生了感情。2015年,刘某向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当时法院并未判离婚;2016年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却在二审审理期间,于2017年6月17日突发脑梗死亡。

刘某去世后,陈某家属将此消息登报公告。陈某表示,登报两个月后无人主张遗产权利,于是陈某对刘某遗留的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继承公证。

此后,杨某却将陈某上诉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还拿出了两份刘某的遗嘱。杨某请求确认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同时将刘某300平米、价值900万元的房产,以及公司股份由杨某继承。

在其中一份2016年的自书遗嘱中,在某律所的见证下,刘某将自己的房子与公司股份送给杨某。在另外一份2017年的打印遗嘱中,刘某写道,陈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他还称,约在1981年,陈某有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分居生活。2001年,自己聘请杨某照顾后,随着岁月的推移,二人彼此产生感情,同床共枕共同生活至今已过十七年之久。刘某表示,二人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两者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在此份遗嘱中,刘某仍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300平米的房屋,以及其在某公司中享有的股权份额、一切财物归于杨某。

刘某遗嘱中的300平米的房子,是2010年4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的回迁房屋补偿,共三套房屋,每套各100平米。

而针对刘某所称股权,根据某公司回复,以及陈某提供的股份转让申请表、股份分配协议书显示:刘某曾持有某公司合作股,但早在2015年1月19日,刘某将其转让给长子。又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合作股股东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后,其股权可以由有当地户籍的直属亲属之间进行转让或继承,没有转让或继承的收归集体所有。于是,一审中,杨某请求撤回其继承股份的诉求,法院准许。

根据陈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2016、2017年的两份遗嘱中的落款进行鉴定,结果为两份遗嘱签名确为刘某所写,但2016年份的遗嘱落款日期并非刘某所写。

法庭上,面对杨某的诉求,陈某坚决表示,这几份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遗赠纠纷。刘某生前于2017年所立打印遗嘱,经鉴定系刘某所签名确认,该遗嘱与其2016年的遗嘱中,对遗产处理意思表示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任何公民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刘某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刘某和陈某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遗嘱部分合法有效,三栋房屋中的一套归属杨某,另外两套归属陈某。

杨某、陈某对一审结果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表示,涉案300平方米回迁物业为刘某个人合法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旧村改造,刘某获得2113平方米回迁物业,经家人商议,刘某将其分配给子女五人及陈某。应默认此前家庭内部就此分配无异议,300平方米回迁物业为其分配之后的个人合法财产。

她表示,刘某与陈某长期感情不和分居后,刘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其子女亦是对其不管不顾。刘某近17年来的饮食起居、患病期间的护理、丧葬后事均由杨某承担,两人感情深厚,这也是刘某愿意将个人财产赠与其的原因。

陈某则认为,遗嘱在形式上不合法。同时,刘某与杨某长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其遗赠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更是涉嫌重婚犯罪。同时,杨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非法同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杨某违法伪造遗嘱日期,冒充刘某妻子办理死亡证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陈某坚称,两份遗嘱均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所立两份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刘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法院认为,两份遗嘱既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背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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