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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和回函情况存在较 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2)2020 年 1 季度的 函证发函及回函情况,格式是否进一步发生变化;(3)函证的合同金额和终验 年度等内容作为函证附件且多数附件未有客户的印章是否符合函证的要求,此 类函证如何证明与客户间相关交易情况的准确性。1、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和回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前次申报时,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客户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以及2019年1-6月财务数据进行函证,询证函正文内容中包含了含税销售额、 本期回款、本期开票及期末往来余额信息,由于部分客户按开票金额确认应付账 款,而发行人按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存在部分客户账面记录的应付账款与 发行人账面记录的应收账款不一致的情形,导致部分客户拒绝回函。经与客户沟通,对部分客户二次发函时删除了期末往来余额信息,通过向客户函证项目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确定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余额;对于同一客户存在多个项目的将客户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函证附件与函证一同发送给客户,函证附件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项目名称、验收日 期及各年度开票及收款金额,方便客户核对。具体函证内容如下:
经核查,前次申报首轮问询回复时,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数据 进行函证,结合前次申报(首次申报)时客户对询证函信息的反馈,为便于客户信息核对,同时满足审计需要向客户确认的信息,对本次函证格式进行了调整, 对于2019年度询证函正文内容中仅包含各年度开票及收款金额;对于同一客户存在多个项目的将客户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函证附件与函证一同发送给客户,函证附件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项目名称、验收日期及各年度开票及收款金额。具体函证内容如下:
(2)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和回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两次询证函设计、回函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具体核查说明如下: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1)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2)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3)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4) 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②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及回函存在差异,其原因为:主要出于方便客户信息核对,同时满足需要向客户确认的信息考虑,因而对函证格式进行了调整,具有合理性。③两次询证函内容均包括了客户的项目执行情况,两次询证函信息均可以推算出发行人报告期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及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余额。询证函独立制作并通过快递形式发送至客户,并在询证中注明了回函地址等信息,函证发出后,由客户独立寄回至指定的收件地址。对发行人两次询证函的函证内容设计及发函过程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