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孩子方便,老赵在应急车道停车,被罚款200元,记6分。
老赵将交警告到法院,“孩子尿急,迫于无奈,13年驾龄”,既然是应急车道为什么不能应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5月14日,执勤民警在高速公路巡逻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
经查,是农民老赵送孩子回老家,途中因为小孩朵朵内急,便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让其下车方便。
执勤民警认为,老赵驾驶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遂对老张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处罚结果,老赵纳闷了,既然是应急车道,就应该允许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否则应急车道的作用何在。
倔强的老赵向市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认为,“下车方便”明显不属于紧急情况,遂维持了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
看到这样的复议结果,老赵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老赵的诉讼请求,不服输的老赵坚持上诉,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二审法庭上,老赵侃侃而谈,对自己在应急车道停车做了充足解释:
其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逐一列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使用情形。
法律所限制的应急车道禁止使用情形中,也没有包括小孩生理性尿急,但按照客观实际情况,如果乘客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援,临时性使用应急车道应当不受行政处罚。
何为“紧急情况”,法律没有规定,但法律亦未排除小孩尿急绝对禁止使用应急车道之情形。
其二,交警大队处罚裁量失当,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过罚相当行政处罚原则。
自己驾龄超13年,第一次因为因紧急情况被迫使用应急车道,未造成任何交通拥堵或影响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行。
为何交警在实施处罚时,既不选择警告,也不选择低于200元罚款,而是直接适用处罚最重的罚款200元,该处罚如何体现“过罚相当”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其三,交警实施现场处罚时,没有向自己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且没有使用规范用语,文明、依规和自己进行沟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交警在执勤时,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
面对老赵的供述,公安机关辩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3条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人民警察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人民警察证。
在执法过程中,警服、警衔、警号就是合法的执法凭证,并不需要出示相关执法资格证。
《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
《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为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应当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本案中,现场民警身穿警服并依法佩戴警衔警号,已经是合法的执法凭证。现场民警已经清楚告知徐洪辉违法事实以及处罚依据,也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
本案中,正值五一小长假期间,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老赵违法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并且老赵作为监护人带小孩长途出行时应当预见小孩可能发生内急、晕车、呕吐等日常突发情况,理应提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因此,老赵因小孩内急在应急车道停车的情形明显不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老赵最终接受了惩罚,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认为应急车道的“急”包括哪些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