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引下线
5.3.1 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取值。
5.3.2 明敷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2.6的规定。
5.3.3 引下线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
当独立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防腐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的规定。
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和第4.4.5条的规定。
5.3.4 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5.3.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其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取值;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5.3.6 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上距地面0.3m~1.8m处装设断接卡。
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5.3.7 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加以保护。
5.3.8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条文说明
5.3 引下线
5.3.4 为了减小引下线的电感量,故引下线应沿最短接地路径敷设。
对于建筑外观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引下线可采用暗敷,但截面要加大,这主要是考虑维修困难。
5.3.7 由于引下线在距地面最高为1.8m处设断接卡,为便于拆装断接卡以及拆装时不破坏保护设施,故规定“地面上1.7m”。改性塑料管为耐阳光晒的塑料管。
5.3.8 本条是根据许多实际建筑物的情况而制定的。关于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见本规范第4.5.6条。关于分流系数kc的确定按本规范附录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