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务】股东资格(四):隐名股东显名化 2024-07-31 08:12:58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邵兴全博士所有,转载请注明!本节目次(四)隐名持股 3.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 4.名义股东对其名下股权的处分效力(四)隐名持股 3.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 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依据双方代持协议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隐名股东的要求突破了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隐名股东从公司外部进入了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这类似于发生了股权的对外转让。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隐名股东显名化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则,即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隐名股东才能取代原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否则,隐名股东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外,理解隐名股东显名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具备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两个基本条件,至于隐名股东是否真实出资、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仅是辅助性条件,而非必要条件。第二,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股份流动性较强,股东资格以持有或者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隐名股东及其显名化问题,因此,这里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显名化。第三,隐名股东显名化仅参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而没有参照其优先购买权规则,换言之,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此时其并没有优先购买权,不能优先购买该股权;当未达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其他股东也不能优先购买该股权,名义股东仍为公司股东。第四,在隐名股东显名化案件中,应通过行为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不应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绝对化。只要隐名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隐名股东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4.名义股东对其名下股权的处分效力尽管名义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但该权利的确定是隐名股东出资所致,因此,名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该股权,如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处分股权时,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名义股东)就是真实权利人,依据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隐名股东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同时,这也是采用隐名持股方式进行投资的法律风险之一。实践中,有的第三人明确知道名义股东并非真实出资人,在名义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不但会助长第三人及名义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还会侵害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当隐名股东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时,应当参照《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第一,为保护第三人对公司登记材料的信赖,只要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即使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同样有效;如果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存在隐名股东禁止名义股东私自处分股权,或者直接名义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股权,则可以推定为第三人受让股权是出于恶意,该股权转让行为当属无效。从处理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处分股权的规则分析,隐名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平衡这对矛盾时,在处理隐名投资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遵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这样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的维护。第二,当善意第三人取得股权时,名义股东违反了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对隐名股东投资权益的侵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这里的处分行为是指能够带来权利变动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能够改变股权归属或者设定物权负担。此种处分不仅保护转让、质押等方式,还包括其他方式,比如信托持股等。第四,前述讲的是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处分股权的情形,那么,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又应该如何处理?其一,第三人明知隐名股东的存在,并从隐名股东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则应当进入确权程序。依据不同的确权结果,再认定隐名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其二,第三人明知隐名股东的存在,并从隐名股东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没有提出反对,则相对于债权债务转移,隐名股东转让的是隐名投资地位,而非股权。隐名投资权益转让后,受让人欲取代名义股东显名化,仍然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公司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赞 (0) 相关推荐 【建纬观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之思考——股权资格确认纠纷 作者 简介 刘畅,现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以及公司法领域的法律服务.从业以来,持续为上海隧道工程有 ... 【律师手记】股权代持纠纷实务问题的总结 第一部分 最近接触到一个股权代持纠纷的案子,我便深入地了解股权代持的实务问题.其实,股权代持是实务中常见一种安排,但是由于涉及的主体相对较多,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既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 外观主义与强制执行:代持股权是谁的责任财产? 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发言群友] 刘保玉(中国政法大学) 王赫 郭宁华 王建文(南京大学) 佘琼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生亮 吴兆祥 王长军(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 ... 法学 | 210801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损害后果的刑民认定 00 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股权代持协议可以根据隐名股东的"隐名"情况分为不同的情形,分别具有隐名代理.信托等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为公 ... 浅谈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 书接上回,上次在笔者的文章中详细分析了何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具体的法律地位等等.笔者结合上次文章,再一次聚焦隐名股东,在本文中笔者以案释法,具体谈谈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具体条件是什么?隐名股东在实际生活中 ... 【建纬观点】代持股权被增资稀释如何救济——兼论股权代持纠纷的法律风险及相关建议 刘畅律师,国际业务部/不动产金融部成员. 毕业于武汉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投融资.公司业务.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领域拥有多年经验. 目前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投融资.公司业务. ... 沪市公司监管锐评第四十三期 | 略显尴尬的股东大会: 投资者如何真正参与其中 ⊙记者 徐锐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一件耳熟能详.习以为常的事情.公司治理有"三会",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关乎上市公司发展命运的大事,几乎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但 ... 公司控制权争夺之“隐名股东”的十个实务问题01 第一个话题: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大家都知道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一方享有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一方以名义出资人的方式做股东, ... 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情况下,怎么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导读:近日,北京三中院发布了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3-2020),该白皮书包含20个相关的典型案例,本文为案例一. 来源 | 北京三中院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3-2020) 作者 | 侯军 ... 北京三中院: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情况下 ,应综合在案证据认定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宜 4月 25日 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专业审判护航公司发展 司法延伸助力营商环境"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类纠纷审判 ... 云亭法评|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略过显名程序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略过显名程序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 作者/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盈余分配请求权系股东的基本权利,通过分红获取经营回报通常也是股权投资的基本初衷.实践中, ... 【公司实务精要|案例进阶】出资行为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证明效力 案例名称: 金民生与吴排安.休宁县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股东资格确认是表征股东资格的证据采信问题.在股权归属 ... 【公司实务】股东资格(三):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时,对股东的救济 本文版权归邵兴全博士所有,转载请注明!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三)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时,对股东的救济 1.公司未履行股权登记义务的情形 2.公司未履行股权登记义务时的救济 (三)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 ...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六)实务要点之一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六)实务要点之一 徐忠兴 法学45度 2019-07-08 总第277期 阅读提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 ...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时,要注意什么?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2期文章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系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权利人不是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则无法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