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范】社会压力与战时平民保护规则的制定 | 国政学人 第488期

作品简介

【作者】Giovanni Mantilla,剑桥大学政治学与国际研究系讲师。

【编译】赵雷 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

【校对】李玉婷

【审核】崔宇涵

【评述指导】施榕

【排版】马璐

【美编】黄竹音

【来源】Mantilla, Giovanni. (2019). Social pressure and the making of wartime civilian protection rule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6. 135406611987023. 10.1177/1354066119870237.

期刊简介

《欧洲国际关系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简称“EJIR”,是由欧洲政治研究协会国际关系常设小组(SGIR)发行的经同行评议的季刊,其涵盖范围从前沿的理论辩论到学者们感兴趣的当代和历史主题。它成立于1995年,主编为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Geoffrey Underhill。根据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显示,2018年该杂志影响因子为2.756,在91个国际关系类期刊中排名第11位。

社会压力与战时平民保护规则的制定

Social Pressure and the Making of Wartime Civilian Protection Rules

Giovanni Mantilla

摘要

保护平民免受战争危险是当代全球政治的当务之急。通过对诸多原始档案的研究,本文解释了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平民保护核心规则的编纂。作者认为,在冷战和非殖民化时代国际社会竞争的政治背景下,这些至关重要的国际规则是由两种核心机制的运作导致的: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国家主导的社会压力,以及大国对这种压力的一种战略性的、保全面子的反应,即领导权俘虏(leadership capture)。本文展示了社会压力对不情愿的大国们(美英苏)所产生的有条件的影响,这种社会压力来自国力较弱的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联合施加。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阵营的压力催生了一种奇怪的美苏幕后合作,作者把这种合作称为“领导权俘虏”,它决定性地形成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平民保护规则所体现的法律妥协。从理论上讲,本文进一步研究了社会压力、地位竞争和国际规则制定之间的关系。从经验上讲,它为国际法中一个具有本质重要性的案例呈现了一段新的基于档案的历史。

文章导读

01

 简介

在当代全球政治中,保护平民免遭战争伤害似乎已成为一项必要的规范。它渗透到主要的国际组织和实践中,并巩固了已有的和新兴的国际法律框架,日益成为当前全球治理的核心。

直到1977年,各国才制定了具体的战时平民保护规则(即《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尽管这些规则很重要,但其语言形式却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译者注:作者认为战时平民保护规则并非严格的禁止性法令)。这种法律设计既在保护平民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默许可以对平民造成“系统性附带损害”。那么,原因何在?

本文认为,20世纪70年代对平民保护规则的编纂是两种作用下的结果:一是由于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压力导致的外交谈判,二是美国和苏联针对社会压力采取的合作反应,本文称之为领导权俘获(leadership capture)。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冷战和非殖民化期间发生了针对平民的大规模战争暴行后,人道主义抗议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由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组成的多数派联盟(majority coalition)要求修改现有的国际人道法,利用在关键国际论坛内新获得的优势,迫使长期以来的西方守门人——美国和英国——就它们此前坚决反对的规则进行谈判。

然后,社会压力转移到条约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最初,西方大国反对对其作战行为进行严格或详细的法律限制。然而,大多数国家推行严格的规则和禁令,以保护平民免遭战争危险。这种分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在后殖民时代的国际组织中,西方列强是少数派,他们面临着通过在全体成员论坛上的公众投票而遭受一定损失的前景,而坚定的多数派往往对达成共识或妥协不感兴趣。战时禁止性规则的前景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感到恐惧,但他们的少数立场又使他们受到了阻碍。当最初是“极端主义”阵营的苏联改变立场,提议幕后合作,共同应对多边谈判的压力,并促成可接受的妥协时,这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获得了一丝生机。

本文促进了对于国际政治中社会压力的理解,通过一个建立在历史基础之上的模型,将国际社会竞争的宏观政治与进程级(process-level)的争论动态(contentious dynamics)和编纂规则的多边实践联系起来。尽管该模型对环境和实践具有敏感性,但它可以有效地解释在类似条件下发生的多边结果。通过实证研究,作者基于原始资料探索了战时平民保护规则制定的新历史,并对这一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以及将平民保护作为已有规范变迁的逻辑法律发展的最新研究进行了梳理。

02

问题的提出

令人困惑的是,早在1965年,西方主要大国,特别是美国和英国,就认为将保护平民的限制纳入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在军事上是不现实的,在政治上是不方便的。美国国务院在给参加1965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会议的美国代表团的电报中直言不讳地说:“国防部认为平民保护规则所处理的问题超出了红十字会正常的活动范围,在任何可能造成平民伤亡的领域为敌对政府提供了潜在的宣传价值……我们将反对任何针对美国或越南的以及抑制行动自由的决议”。在强大的守门人如此反对的情况下,平民保护在20世纪70年代是如何编纂成文的呢?

1977年通过的规则将禁止故意攻击平民和民用目标的一般性用语与具体规则结合起来。然而,这些规则引入了各种主观的“判断要求”。例如,为了保持平民豁免权,平民被禁止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但没有明确界定“直接参与”的含义。就战斗人员而言,他们被告诫要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平民受到伤害,并被要求在对平民的潜在伤害与其“具体和直接的军事优势”的期望之间进行权衡。学者们认为,这些测试过于主观,使《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平民保护规则具有不确定性。这些特点可能导致难以在战时实践和事后法律裁决中通过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甚至会对平民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因为对平民造成合法损害具有了可信的法律依据。如何解释这样的法律设计?

03

现有解释的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平民保护规则成文的原因,是反殖民主义、反帝国主义和反对越南战争暴行情绪共同产生了一个新的“无可辩驳”的价值体系。

作者认为,尽管这项工作强调了应构成任何解释的一部分要素,但它忽略了支撑平民保护编纂的更广泛的政治因素,并没有将形成结论的过程和实践理论化。一方面,反殖民主义、反帝国主义和反暴行的情绪是《国际人道法》(IHL)修订背后重要的背景因素。但是,如果缺少了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的压力,缺少了特定制度条件的部署,缺少了冷战和非殖民化时期更广泛的社会竞争背景,美国和英国不会突破他们最初的关于平民保护的拒绝编纂或“一般原则”立场。直到1967年,他们还长期、相当有意地无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求修改该法的呼吁。因此可以证明,通过利用政治化背景的外交实践,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的规范倡导者对打破法律现状至关重要。

此外,尽管普遍认为平民保护规则的设计是一种妥协,但为什么以及如何达成妥协仍不清楚。作者认为,美国和苏联之间为了保全面子的幕后合作,极大地促进了最后的妥协。这不仅是迄今为止被低估的冷战和非殖民化期间超级大国合作的一个例子,而且更广泛地表明,平民保护的编纂归功于一个复杂的结构:政治化的背景、集体施动性(collective agency)、制度化的外交争论,以及发生在战后多边主义幕前幕后的突发事件。

04

论点

1. 社会压力和地位政治(status politics)

社会压力可以被定义为某些行为体企图对他人施加非物质和非胁迫性的影响,迫使目标行为体在受到谴责的威胁下满足某种期望。

作者通过将社会压力与国际地位竞争联系起来以理解国际立法的过程和结果。以安·汤斯(Ann Towns)和巴哈·鲁梅利利(Bahar Rumelili)的主张为基础:“正是通过国际等级制度——国家的高低排序——社会压力得以施加,国家被迫采取行动。”(译者注:处于规范等级体系顶端或中间的国家可能会受到不同于位于底层的国家的社会压力;规范等级体系有多种形式——相对(relative)等级、绝对(absolute)等级、同质化(homogenizing)等级、异质化(heterogenizing)等级。)具体而言,相对标准是指一个行为体的进步“与另一个行为体的恶化直接相关,有时甚至是因果关系”。异质化标准是那些阐明了包容和排斥的动态,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参与者,例如“好”或“坏”状态。总之,相对标准和异质化标准共同促进了国际社会的比较和竞争,“每个参与者都要仔细观察他人的立场和行为”。这一理论赋予社会压力一种更精确、更具对抗性和竞争性的特性,而不是依赖于国家对自尊、良好地位、同侪认同(peer recognition)和内团体从众(in-group conformity)机制,也有别于强调通过说服形成规范的观点。

从经验上看,国际关系的许多工作突出了冷战后多边主义的社会压力,忽视了战后国际秩序形成过程中,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之间,国家群体间社会竞争的普遍性和生产性动态。总体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同国家集团通过国际机构和进程寻求地位的社会竞争的程度仍有待探讨。

为填补这一空白,作者将重点介绍多边外交,这是国际关系中印象管理的一个重要场所,其核心是保全面子和避免尴尬。

2. 战后规范等级制度中的“人道(Humanity)”与社会竞争

全球治理既是一场关于公共产品提供的斗争,也是一场关于多义性(polysemic)的“普世价值”的斗争。在全球治理中,正当性通常通过一种普遍愿望的言辞来寻求……普世价值的语言意在包容各方,凌驾于政治之上,实际上伴随着各种政治优先事项,而这些优先事项往往相互冲突。

作者认为,二战后,“人道”这个一词多义的普世价值成为当时主要国家集团(东方、西方和非殖民化世界)在国际社会中争取更高规范地位的相对和异质化的等级支点。最重要的是,“人道”作为一种价值和事业,可以同时为政治利益和公众的拥护而利用,即使只是口头上。鉴于“人道”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国际上对“人道”的促进可以容纳非常不同的政治取向和政策议程。鉴于其普遍的规范中心性,“人道”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修辞武器,有助于在社会竞争中提高地位和降低地位。鉴于其普遍性,促进“人道”也有“纪律性”的一面,它产生了一种政治吸引力(political pull),迫使大多数国家公开遵守(或至少口头上)。

声称二战后大多数国家认同“人道”是一种共同价值观,或者说体制中最强大的两个国家美国和苏联在同一国际规范体系中争夺地位,这似乎有些言过其实。事实上,冷战和非殖民化是一场激烈的社会竞赛,涉及到截然不同(甚至不可调和)的意识形态。然而,尽管存在这种社会冲突,“人道”(及其同系物,包括“和平之爱”和“互不侵犯”)在当时似乎足够广泛,大多数国家的意识形态都可以将其解释为自己的习语(idioms)。

但这并不是说,在战后时期,所有国家都真诚地珍视和促进“人道”的多元含义。这对所有主要的国家集团来说都是不真实的,尽管所有国家都可能在国际上赞同首选的“与人道有关”的事业和标准,但它们同时忽视或轻视其他国家,或在实践中背叛了自己的言辞。作者的观点有二:第一,西方、东方和第三世界之间的国际社会竞争是战后世界多边外交的主要特征;第二,在这场争取地位的斗争中,所有集团都以各种便利的方式促进、调动(或工具化)“人道”价值,同时总体上通过外交努力避免被视为反人道主义或不人道的。

在战后通过多边外交进行的社会竞争中,改革国际法明确成为第三世界政治家、外交家和学者追求地位承认(作为合法参与者)和地位提高(作为主角和有影响力的规则制定者)以及纠正内嵌在法律规则(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具体偏见的当务之急。此时的第三世界国家重塑国际法不仅仅是狭隘地操纵多边主义以获得工具性利益,而是一种更广泛的“世界创造”行为,通过改革国际法使其远离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重塑国际社会。

至关重要的是,在战后的多边主义中,第三世界在规范、政治和数量方面占据着强大的优势。从规范意义上说,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正当性丧失给予了第三世界国家在外交论坛上特殊的道德力量,帮助它们更容易地在发展、人权和自决等关键问题上确立自己的立场。政治上,考虑到东西方为扩大各自的影响范围而进行的冷战竞争,人们积极争取第三世界国家作为潜在盟友,给予前者额外的政治影响力,而后者则不愿公开阻挠第三世界的事业。最后,或许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第三世界日益增长的数量优势大大增强了它们在多边主义中占上风的能力:到1967年,非殖民化国家占联合国会员国的45.5%,这使它们在制定议程和决策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优势。

这三种优势共同为第三世界在多边进程中发挥影响搭建了平台。与此同时,并非所有论坛都同样有助于第三世界通过社会压力施加影响。不同论坛的特点会带来不同的特权,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基于这一观点,作者认为,第三世界社会压力成功的可能性取决于特定论坛的特点:主权平等(一国一票)、投票决策以及可感知的宣传。

联合国大会成为第三世界的首选论坛。国际人道法条约是在瑞士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持的谈判中制定和修订的,这些谈判向《日内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开放,允许多数或绝对多数投票。关于宣传,国际人道法谈判历来引起瑞士当地新闻界、参加国国内新闻界或国际新闻机构的注意,使外交官的看法和行动可以“走出去”,接触到一个松散的“全球公众”——从而引起指责,也起到了限制作用。

除了将以上制度特征理论化为有利条件,作者认为最终社会压力需要通过集体政治施动性(collective political agency)被激活,特别是形成一个压倒性的、近乎普遍的联盟,能够对怀疑论者施加普遍的谴责威胁,这些怀疑论者可能发现自己在全球处于绝对少数。

为了激活(或抵消)社会压力,特定的外交实践至关重要。本文强调了一个关键的外交实践,通过这个实践,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联盟部署了社会压力,而另一个外交实践则让怀疑论者参与了领导权的争夺。首先,由代表所有主要国家集团的行动者提出的决议提交表决,对于触发1968年对国际人道法修正案的审议至关重要。其次,利用工作组进行非正式谈判,使美苏通过合作夺回谈判过程的领导权,从而决定性地影响结果。

05

起草战时平民保护规则

在这一部分,作者查阅了来自英美法国家档案馆及红十字会的大量原始史料,并按照时间顺序梳理相关史实,细致地描绘了70年代国际人道法修订的全过程,包括:1968年以印度为代表的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提出修订决议;制定过程中各国立场;1970-1974年美英在孤立情况下的焦虑,及其应对社会压力的外交举措;1975年美苏达成合作,对规则制定发挥了决定影响的细节等。因篇幅原因不再赘述,欢迎感兴趣的读者阅读原文。

06

结论

总而言之,平民保护规则带有多种相互冲突的政治力量、行动者的价值观和利益的痕迹,其设计上的弱点反映的不是超级大国肆无忌惮、自私自利的态度,而是他们故意利用模棱两可和文本的不确定性,来保全面子,并来挽救某种程度的军事自由。

本文解释了国际秩序、法律和规范,不是简单的强加或说服的产物,而是一个政治上有争议的、充满冲突的共同建设过程。

译者评述

本文通过深度挖掘史料,再现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战时平民保护规则)从提出到签署的全过程,并以此为例,结合当前国际规范研究的新兴理论,对国际规范研究做出了创新。

从芬尼莫尔和斯金克发表《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一文开始,国关学界针对国际规范形成了一场蔚为大观的研究热潮,迄今为止已取得丰硕的成果。近年来,研究趋势从遵循芬尼莫尔的“生命周期模型”,聚焦规范扩散、社会化转向了对传统理论的挑战。本文也是如此。本文与传统规范演化理论相比,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对于规范的产生,芬尼莫尔认为规范源自规范倡导者个人的同情心、理想主义。本文证明了规范源自价值,而价值源自事件。六十年代针对平民的暴行,以及上世纪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阴影导致了人道主义价值的普遍化,继而产生了战时平民保护规则。

对于国际组织,芬尼莫尔认为它发挥独立的作用,是国家的老师,在规范扩散的过程中负责说服各国接受新规范。本文认为,国际组织为规范的制定(产生)提供了一个论坛平台,国际组织的制度特点(一国一票,投票决策)为多数国家制定规范创造了条件。

对于多数,芬尼莫尔曾提出30%的临界点,认为倡导者说服30%的国家,规范便开始向体系快速扩散,被各国所内化。本文的案例中,规范的产生机制却是一个第三世界的多数同盟向英美两国施压的过程,并且,在最终结果上,规范的文本似乎并不如多数所愿。

对于利益,芬尼莫尔并未提及,本文案例证明了无论是第三世界国家还是美英苏三国,在制定规范的背后都有其现实利益考量,这导致了政治角力,也使得规范的制定过程称为了利益妥协过程。

对于社会压力,芬尼莫尔认为压力产生自国家的自尊,对一致性和遵从性的需求,也有一些理论认为压力产生于因言行不一被揭穿的羞耻感,而本文所引用的理论认为,压力来自于社会竞争的动态过程,通过等级制度产生焦虑、尴尬和羞耻感。此外,传统理论认为社会压力作用于规范扩散或社会化的阶段,本文案例中压力作用于规范的产生阶段。

本文难得的是阐述了一个详尽的规范演化案例,通过观察案例,我们可以跳出芬尼莫尔的模型,对规范演化做出一些新思考。比如:

1、“说服”和“教育”机制是否存在于规范演化的过程中?本案例中,并没有任何说服过程,却存在着大量争论和妥协。

2、规范倡导者是否是单一国家或国际组织?本案例中将第三世界国家视为规范倡导者,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规范从一开始就是在国际组织平台上由各国共同制定,并未出现规范倡导者逐一说服各国接受规范直至临界点的现象,或者说,本案例中并没有出现规范扩散的阶段。

3、规范是否可以被“内化”?本案例中,美英苏三国是规范的怀疑者和抵制者,但最终影响了规范的具体内容,第三世界国家所希望的体现“绝对禁止”的内容并未实现,那么,这个双方都不如愿的规范究竟有没有被国家“内化”呢?不过,本文提供了另一个视角,即价值,在本文案例中,所有国家都不愿意反对“人道主义”价值,所有国家都声称这一价值是自己意识形态中的应有之义,那么,是否可以说国家所真正内化的是价值而非规范?

4、在本文案例中,“人道主义”价值被普遍接受,但各国却又对其做出具有差异性的诠释,原因为何?“价值”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价值”在规范演化中的作用又是什么?

当然,作者认为他在本案例中归纳出的模型和理论是有适用条件的,并未以此否认传统的规范理论。在本文的启发之下,也许规范演化具有多元化的路径,或者规范演化的路径可以被更广阔的模型所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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