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对职业病鉴定的支持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9)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都是对政府监管部门内部的要求,这方面没有太多的经验,只有监管部门的变更没其他的变化。
第四十三条,要求的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对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提供支持和配合,这个规定需要好好的落实。
现在职业病鉴定的难题就是有些用人单位不能配合职业病鉴定,如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协调,就很难开展鉴定工作。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应付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需要的工作经历、有毒有害接触经历、浓度或强度水平这些资料无法获取。
而缺乏这些资料就很难确定一些病状是不是由于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有些是生活中的一些因素也可能导致一些疾病,但是不属于职业病。
职业并不是一种病,也不是简单的指病态,是从法律法规上认定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病态,是法律确定的,而不仅仅是从医学上确定。
有些人说,“我都已经这样了还不是职业病?”症状可能已经是病态,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认定并不难,还要有证据是由于职业性因素引起的,这一切必须有证据,鉴定机构不能凭空认定,凭空认定是违法的。
这几年的职业卫生领域的改革就是为了这个,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把这一条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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