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代独有的机构,主要的职责是管理民族事务,即“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以达到“控驭抚绥,以固邦翰”的目的。其管辖范围,从最初的漠南蒙古逐步扩展到漠北蒙古及厄鲁特蒙古、回部、西藏等,并一度管理中俄外交。
满清未入主中院之前,就曾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用来管理蒙古事务,这就是理藩院的前身。崇德三年六月,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崇德和顺治年间是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创设阶段,这一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变化与当时清朝整个政权机构的变动相一致,经历了一个从关外到关内的历史转变过程。康熙朝之后,随着清朝的统治逐渐确立,理藩院的职能也逐步扩大并确立下来。“理藩院在入关后所管事务,扩及新疆、青海、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郑天挺:《清史》)
理藩院的职掌大体可以分为六个方面:
1.执掌蒙古、回部及诸番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2.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额附之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3.管理喇嘛事务,保护黄教。
4.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诸事。
5.修订管理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相关的刑名案件。诸如修订《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等。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的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要报理藩院,并会同刑部或者三法司审定执行。
6.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康熙年间,中俄商定在恰克图贸易,由理藩院派员管理。乾隆年间,廓尔喀(现尼泊尔)要求进贡,亦由理藩院负责接待安排,这也是理藩院分管外事活动的开始。咸丰年间,清廷成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也就不再管理之前所掌管的外交事务了。
理藩院“初置蒙古尚书一人,侍郎二人,秩视六部同。汉院判一人,秩三品。满、蒙郎中、员外、主事若干人,汉知事四人,主事二人,经历二人。……后康熙中,汉员尽裁去,惟满员独存。”(昭槤:《啸亭杂录》卷十)从这段记载来看,理藩院的官员最初也是满汉兼有的,只是从康熙中期以后,汉族官员被全部裁撤,如此一来就都是满人了。
嘉庆年间,清廷对理藩院人员屡有裁撤。道光朝时,又增设笔帖式若干。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预备立宪,开始所谓的“厘定官制”改革,理藩院被更名为理藩部。宣统三年(1911年),理藩部尚书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1912年辛亥革命起清帝退位后,理藩部组织改组为蒙藏委员会。至此,随着清王朝退出历史舞台,理藩院也寿终正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