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你了解吗?
财税〔2019〕38号发布,延续了财税[2016]94号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虽然是老政新发,但当它重新进入我们的视野时,我们不妨通过以下五个问题再次了解一下政策要点:
一、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税收?
答: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
“三北”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单来说,是西北、华北、东北地区。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二、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上述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全部收入都可以免增值税吗?优惠期多长?
答:不是的。只有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个收入需要单独核算才能免税。
优惠期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结束是在次年3月份,也就是说2020年的供暖期是2021年3月结束,供热企业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取得的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均免征增值税。这个优惠截止日期比较特殊,需要留心关注。
四、全部房产土地都可以免房产、土地税吗?优惠期多长?
答:不是的。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个优惠期和增值税的优惠期是不一致的。
五、纳税人无法区分为居民企业供热的厂房土地,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免征了?
答:不是的。纳税人通过下一定比例划分免征的房产土地税范围,注意每一类型企业的计算比例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1、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l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l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不难懂,但我突然发现一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请知道的网友们帮忙解答。对照供暖分界线地图,为什么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地方不包括西藏?从地图上看,西藏也属于供热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