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11人获刑!台州俩老板系主犯!

从台州运输300多吨

有毒污泥至青田倾倒

丽水这起最大的

“跨区域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宣判

11名被告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4名主犯分别被判处

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近日,备受关注的青田“跨区域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是目前丽水市审理的最大的“跨区域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包括2名台州企业负责人在内的11名被告人因跨区域在丽水非法倾倒有毒污泥,严重污染环境,被青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污染环境罪,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等158.76万元

群众举报

牵出跨区域偷倒有毒污泥案

有外地牌照的半挂车,半夜偷偷将污泥倾倒到我这里,性质很恶劣,还把污泥混在我们的普通垃圾里,太可疑了。”去年4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相关负责人举报,称有人趁夜偷倒污泥,行迹十分可疑。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察,执法人员发现有大量呈黄绿色块状的污泥混合在垃圾堆里。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从颜色上判断出,从污泥性状、颜色判定,污泥显色可能是含重金属,污泥呈板状可能是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压滤污泥。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相关企业的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去向开展调查,并指导开展现场保护及污泥送检工作。

通过各种线索研判,执法人员怀疑不法分子利用填埋场无人值守的漏洞,由当地人带路,指挥外地车辆半夜潜入填埋场,将污泥倾倒在场内。

为掩人耳目,不法分子还利用挖掘机在污泥上面覆盖了一层原有的生活垃圾,企图达到长期隐秘倾倒的目的。“要不是司机发现场内各类车子被临时搭线后移位,路面上又出现这么多散落带色'土块’,否则当时还真发现不了。”填埋场相关负责人说。

4月22日,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污泥成分中锌含量为74908 mg/kg、镍含量为30800mg/kg、铬含量为24891 mg/kg,倾倒的污泥中重金属超严重,极有可能属于危险废物。

顺藤摸瓜

找出危废倾倒关键人物

案情重大,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立即启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开展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核查。

“周边企业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正常,台账数据与合同转运清单相比无误差,本地没有多余污泥倾倒,青田辖区内危废存量正常,那就说明是外面运进来的。”青田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军浪分析道。

另一路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相关道路监控视频,联合公安部门相关专家分析、串联相关视频线索,确定了偷倒污泥车辆车牌、运输轨迹,同时掌握了疑似带路车辆及带路人等信息。

然而,执法人员调查疑似带路人赵某某时,对方却拒不承认与污泥倾倒有关的行为,调查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案情复杂。执法人员再次联系公安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案情进行研判分析。鉴于涉案人员带路人刻意回避关键信息,调查组决定调整攻坚方向,将突破口放在偷倒污泥车辆始发地台州市,以及该车辆驾驶员身上。

去年,4月28日,联合调查组第一次赴路桥区开展调查取证,确定了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次日,联合调查组连夜对李某某开展了调查询问。

通过李某某的供述联合调查组摸清了案件总体脉络。产废单位为节省处置成本,由中间人安排“一条龙”服务,先伪造转运清单,利用运输工具将危废运往外地,再由当地人带路、接应,最后以“安全”的方式,将这些危废丢弃或倾倒在事先踩点过的隐蔽场所。犯罪分子就此“节省”了一大半危废处置费用,但将环境危害留在了倾倒地

李某某交待,这批污泥就来自台州路桥某电镀园区。自2019年9月起,他受中间人委托,多次运输污泥到青田,经中间人带路将污泥偷倒在青田。

抽丝剥茧

揪出多名幕后“真凶”

锁定倾倒危废的车辆驾驶员这一关键人物,使得该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中间联系人是谁?产废单位有哪些?幕后的操控者又是谁?其他危废丢弃在哪里?还有哪些证据需要固定?这一连串的问题摆在了联合调查组面前。

根据李某某的供述,联合调查组会同台州当地公安及生态环境部门,连夜赶赴该电镀园区,核查并锁定污泥产生企业,控制了污泥转运中间人马某(某污泥处理单位业务员),通过调取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等材料,确定该园区的5号楼企业产生的电镀污泥为危险废物。凌晨3∶00,知情不妙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弃手机逃逸。然而,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调查组立即控制了5号楼的管理人员,通过查阅该管理人员微信、电话记录,获取了5号楼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与污泥转运联系人马某三者之间就污泥转移事件的联系证据,掌握了该企业污泥管理台账数据造假的证据链。

鉴于案情重大且涉嫌刑事犯罪,联合调查组迅速赶回青田,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至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青田县公安局当天就决定对该线索进行立案,后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11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分别为台州市烽森电镀厂(以下均简称烽森电镀厂)和台州市恒辉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电镀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减少电镀污泥处置费用的支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陈某某、王某某多次将各自企业的电镀污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开环保五联单的方式,私下交由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处置。

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负责电镀污泥的运输。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负责驾驶运输,在两企业环保、电镀污泥管理人员即被告人丰某某、谭某某安排下,将电镀污泥过磅并非法运出厂区。

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告人林某甲负责电镀污泥的倾倒处置,林某甲又交由被告人林某乙负责倾倒,林某乙伙同叶某某、余某某在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卸下电镀污泥并填埋,共计325.87 吨其中从烽森电镀厂运出电镀污泥203.65吨,从恒辉电镀公司运出电镀污泥122.22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4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达成调解协议,11名被告人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等158.76万元

同时法院对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来源:处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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