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上医疗救护相关的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主义法)是指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本文将为你介绍与海上医疗救护相关的国际人道法。
一、 国际人道法概述
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在我国常被翻译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974年的外交会议的文件中。而国际人道法从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诞生,发展成为现在比较完整的体系,已经过了100多年的历史。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救护人员;
2.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3.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二、日内瓦公约
我们说的日内瓦公约包括四个公约和2个附加议定书:
四个公约
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最早于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日内瓦公约的起始);
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
3.《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现称日内瓦第三公约,最早于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当时叫日内瓦第二公约);
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
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在签订第四日内瓦公约的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这样,上述各公约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国人民“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即“民族解放运动”。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批准、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新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
1. 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 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3. 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 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6. 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 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但是,它们并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
以登陆作战为例,如果武装部队伤病员和遇船难者在岸上发生并接受己方救治,则这些人员将受《第一公约》的保护;如伤病员(无论发生在陆上还是海上)在海上接受己方救治,他们将受《第二公约》的保护;如伤病员在海上被敌方俘获并接受救治,他们将同时受到《第二公约》和《第三公约》的保护。被送上岸的伤病战俘同时受到《第一公约》和《第三公约》的保护。他们在康复之后仍受《第三公约》的保护,直至最终获释放或被遣返。
《日内瓦第四公约》也有与海上武装冲突相关的条款,对受伤、生病和遇船难者的平民提供保护。比如,《日内瓦第四公约》要求冲突各方只要战况允许,就应协助遇船难者并保护他们不受抢劫和虐待。《日内瓦第四公约》还要求尊重并保护专门用于在海上运送伤病平民、弱者和产妇的船只。
下文将主要介绍与海战相关的日内瓦第二公约和圣雷莫手册里部分内容。
三、日内瓦第二公约
(一)历史背景
日内瓦第二公约全称《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主要适用于完全或部分发生在海上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此之前的日内瓦第二公约是保护战俘的《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于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1949年8月之前,国际上用于保护海战中的伤病员的国际人道法先后是海牙第三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签订,1900年生效,是第一部保护海上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条约)和海牙第十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在海牙第三公约基础上修订而来)。海牙第十公约里很有意思的一条规定是:军用医院船外壳应漆成白色,加上宽约一公尺半的绿色横带;中立国或交战国私人或政府承认的团体出资建造的医院船,外壳应漆成白色,加上宽约一公尺半的绿色横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二战中一些医院船上有绿色色带。
二战中军用医院船标示样式
(二)主要内容
日内瓦第二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
1. 保护人员
《日内瓦第二公约》附件里的卫生船舶上医务及宗教人员专用证件样式
2. 保护医院船与沿岸救护艇
澳大利亚医院船半人马号
要强调的是,上述船只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前提条件是:
(1)要得到相关政府或组织承认
(2)专船专用
通过视频来了解下“橘丸事件”:
在日军医院船上查出的军火
(3)要有明显的医院船标示
“Po”船海底照
总的来说,日内瓦第二公约明确了海上武装冲突各方在一切情况下尊重和保护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并给予其人道待遇这一核心义务。此外,《第二公约》还规定了许多旨在确保实现该核心义务的附加义务。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现代海战的样式较70多年前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约中有些条款已不适用于现代海战。例如公约中明文规定“医院船尤其不得备有或使用密码,为无线电或其他通讯方法之用”,但现在海上通讯大多采用卫星通信,信息必须通过数字编码才可传递;另外要求提前通报的传播信息要求也无法保证超视距作战条件下能很好地便于对方识别。1994年,24个国家在意大利圣雷莫又在第二公约的基础上,结合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部分条款、现代海战特点及马岛战争经验,联合签订了及《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圣雷莫国际法手册》(《圣雷莫手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于2017年推出了了《日内瓦第二公约评注》修订版,来对某些条款作出新的解释。
《圣雷莫手册》
四、《圣雷莫手册》
《圣雷莫手册》旨在通过规范冲突双方作战样式来保护平民、伤病人员及稀有或脆弱的海洋生物。《手册》全文共6章183条,其中第六章专门用来明确受保护人员、医院运输工具和卫生飞机。与《日内瓦第二公约》相比,《手册》在保护卫生人员、船只和飞机方面有以下几点进行了修改:
1. 容许卫生船舶使用密码设备,但不得发送军事情报。
2. 容许卫生船舶安装箔条、曳光弹、干扰弹等防御手段(应对导弹攻击),但需提前通知冲突对方。
3. 明确卫生船舶使用的识别手段仅供帮助对方识别,除“日内瓦第二公约”第22条所述事实外,通知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 呼号或其他公认的医院船舶识别方法;
- 保护无线电频率和使用的语言;
- 医院船是否配有其他医疗运输工具,例如医疗直升机;
- 它是否配备了防御手段; 和医院船舶的位置,预定的路线和预计的航路时间以及适当的出发和到达时间。强调卫生飞机也应当使用多种可被有效识别手段在战场表明身份。
4. 明确了冲突双方必须指定一个中立水域供卫生船舶在此展开伤病员救护(只容许用来救护,不能作为其他用途)。
5. 明确了卫生船舶和飞机不能故意干扰一方的作战行动,并在一方要求让开航线或航道时无条件服从。
6. 明确了卫生船舶和飞机在以下条件下可以被攻击:
(1)不接受交战方拿捕、检查或航向指挥;
(2)拒绝服从的命令严重到可被认为是军事目标;
(3)由于不服从控制所产生的附带的伤害与被攻击后预期的军事效益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