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癖的诊断及检查费用
1.诊断标准:
1.1.CCMD一3
1.1.1.自己诉说具有难以控制的强烈偷窃欲望,虽然努力自控,但不能停止偷窃。
1.1.2.专注于思考或想象偷窃行为或有关情境。
1.1.3.这些偷窃发作没有给个人带来利益,或尽管对自己的社会、职业、家庭的价值观和义务,均有不利的影响,仍然偷窃。
1.1.4.在1年中,至少有过3次偷窃发作。
1.2.ICD一10
1.2.1.2次或2次以上的对病人或他人都没有明显得益动机的偷窃行为。
1.2.2.病人叙说有一种强烈的偷窃欲望,伴有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
1.3.DSM一Ⅳ
1.3.1.反复不能克制的偷窃冲动,偷窃既不是为了个人需要,也不是因为其经济价值。
1.3.2.行窃前顷刻紧张逐渐加重。
1.3.3.行窃时有快感或轻松感。
1.3.4.偷窃不是为了发泄愤怒或报复。
2.鉴别诊断:偷窃癖的鉴别诊断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与一般性的偷窃行为(特别是偷窃成性)相鉴别;二是应排除其他精神障碍所引起的偷窃行为。
与一般性偷窃行为相比,偷窃癖患者不论在偷窃的目的、动机、行为特征等诸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和不同,一般来说鉴别并不困难。首先,在偷窃的目的与动机上,一般性偷窃行为毫无例外地均具有诸如满足个人生活需求、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经济利益、对他人进行报复或发泄私愤等外显目的,因而也有其明确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指向性,其偷窃行为大多有预谋、有计划,其中相当部分拥有同谋与合伙者。而偷窃癖患者却不同,他们缺乏明确的行为动机和外显目的,其偷窃行为的目的只在于偷窃行为本身,而不在于所偷窃的物品,这类患者的偷窃行为肯定是继发于一种无法控制的冲动,因而无预谋、无计划,也绝无同谋与合伙者,每次偷窃行为也一定是单独进行的。在偷窃行为的特征上。一般性的偷窃行为者,其所偷窃的物品多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而且这些所偷物品因偷窃前的目的和动机不同也有所不同。对偷到的钱物,不论是直接使用还是变卖,抑或是赠送他人,都具有其明确的个人利益目的。在偷窃的方式上也因偷窃时的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式,偷窃的手法是变化的。在被抓或受到惩罚之后,对多数偷窃者可以起到限制其偷窃行为的作用。但偷窃癖患者则不同,其所偷窃的大多数是一些没有多少经济价值的物品,即使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并不是患者生活所需要的。因而患者对所偷来的物品照例是很少用于自己生活之中。因为患者的偷窃行为来源于一种难以控制的冲动,因此其偷窃的手法变化较少,多具有“顺手牵羊”的特点,所偷之物也多为一些体积较小,便于携带和藏匿的物品。又由于患者偷窃行为的目的在于偷窃过程本身,在于缓解偷窃前不断增长的紧张感和获得心理上轻松感的“内目的”,而不在于偷窃钱物获取经济利益等“外目的”。所以即使反复被抓或被处罚,也难以消除对其反复发生的偷窃行为。
临床上,我们可以发现在某些精神障碍的患者中也可出现一些偷窃行为和表现,对此类患者应注意给予鉴别。特别指出应排除其他精神障碍所致的偷窃行为后才能诊断为偷窃癖,在临床上常见的可以出现偷窃行为的精神障碍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品行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强迫性神经症、神经性贪食症等。这类患者与偷窃癖患者在临床上鉴别并不太难,主要可根据以下两点进行鉴别。一是患者首先有原发病的各种临床表现,并符合其疾病的诊断标准;二是在上述精神障碍中,不论哪种疾病其偷窃行为均仅为一种伴发症状,而非主要症状,其偷窃行为也不具备偷窃癖患者的特征。而且这类患者其偷窃行为还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偷窃行为的严重程度随原发病严重程度的消长而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