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在民法中,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本文就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展开阐述。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三种身份关系:(一)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也就是说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二)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三)扶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有两个条件:(一)享有法定继承权,享有第一顺位或者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二)被继承人死亡,存在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的遗嘱,须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与宽宥:《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由此可知,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以上就是《民法典》对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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