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三)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是新《行政处罚》增加内容,该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该条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法制审核的时间: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二是法制审核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是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是未经法制审核的后果: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关于法制审核,税务系统在推进三项制度的过程中,已先于《行政处罚法》作出了规定。
国税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其中对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审核的范围不仅限于税务行政处罚。也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内容。同时对审核的主体,审核的程序,审核的内容也做出了规定。
当然了,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其法制审核的规定若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则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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