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最高法、最高检:11日起这些行为将以窝藏罪、包庇罪定罪处罚

中国网8月9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方式作了细化规定。

《解释》明确,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列举出五种情形:

从被窝藏、包庇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方面,规定了四种情形,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窝藏、包庇犯罪行为本身,规定“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为情节严重。

《解释》还从三个方面对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规定,明确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此外,《解释》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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