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建议(上)

友好协商,正确理解,及时签署合同

(一)友好协商

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者、监护人和保证人都是平等互利的个体,为了保障多方的权利义务,在确认养老服务机构前,应该多轮相互考察和协商,各方都表达出签约的真实意愿后,就可以准备签署专属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二)签署合同的必要性

1.强制性规范要求,《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2.一个养老服务机构如果连合同都不签,可以想象它的管理和服务必定不规范,将给入住者和养老机构自身带来巨大经营风险。

3.养老机构与入住者的法律纠纷,可能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可能是合同违约纠纷。不管哪一种纠纷,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时都要审查是否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内容。

(三)合同文本的选择

民政部联合工商总局于2016年发布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GF-2016-2001)示范文本,可以供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养老服务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机构性质以及当地政策,适用当地的示范文本,如《大连市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

(四)明确签约主体是入住者

入住者是合同的乙方,入住者家属是共同付款人、担保人或者联系人,代理人。树立老人合同主体的地位,体现对老人人格权的尊重,同时能够避免纠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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