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姝威、宝能、万科事件的法律法规运用
问:刘姝威教授发文质疑宝能钜盛华人寿的万科资管计划,要求立即清盘,请问怎样看?
答: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刘教授的原文会涉及到——证监会公告[2016]1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这个文件很重要,所以我用加粗加黑显示。
第四条第四款是: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不能超过1倍。
第14条第3款:其实是定义。
第16条第2款:这条很重要,这是刘教授的要求宝能清盘的法律依据。
答:
第一、独立董事应为全部股东说话,替中小投资者说话正确,但是宝能也是万科投资者,独立董事也应该为宝能说话。
第二、刘姝威的引用法条如果正确的话,那么刘姝威的要求钜盛华的资管计划清盘是合理的,但是立即清盘做法我不同意。
引用条款:证监会2016年13号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七)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所以你可以看到钜盛华的澄清公告里面也表达了这样意思:我承认到期了,证监会的规定我们坚决遵守,我们是守法企业,但是我们就延长清算期做了规定:
“二、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本公司作为 委托人的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 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
下图为宝能澄清公告。
我个人认为刘姝威要求清算宝能的资管计划没问题,这是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宝能方面也是承认的,这个没有争议。但是立即清算我不同意,因为巨量股权清算会对万科公司运作、股价、对万科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产生损害,也可能对中国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我认为宝能姚老板方面的律师很赞,利用了“延长清算期”这个概念,给自己争取了时间和空间,本身也是对万科股价和万科的其他投资者负责的一种体现。
第三、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我认为有失偏颇,因为万科管理层和内部职工也有融资杠杆融得资金,根据公开报道比例也是超过证监会规定比例,所以这种也应该清退,刘教授只说宝能资管计划,而没有说万科管理层和内部职工的持股资管计划,也是失职的体现,独立董事应该对全体投资者负责,不应该可以只针对某一方。
第四、延期问题。
宝能(甚至包含万科员工自己的持股计划)的这些持股计划延长清算期的行为,为什么没有公告,甚至刘教授这样的独立董事都不知道,万科的其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方面没有得到保护。那么这个事情绝对也有问题,是万科的问题,还是宝能的问题?或是其他人的问题?
甚至刘教授质疑以后,万科立马发了宝能的澄清公告,这个问题我觉得也成问题。
声明:本人不认识刘教授,无万科相应多空持仓、与万科、宝能、恒大、深圳地铁等万科的股东方无直接金钱往来。
本问题来自本人雪球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