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案例:作为被告利用“证据规则”,逼迫原告当庭撤诉,成功!

一个月前接到朋友的电话,说被开发商起诉了,一次起诉8个住户,大家都很郁闷,不明就里的当了被告,案由是开发商要求住户支付买房欠款。

通过询问并阅读起诉状,我认为就是开发商索要欠款,并无不当。但是与当事人见面了解情况后,发现事实不一样。当事人陈述说,买房时这几户居民经济条件不好,属于农村回迁,当时给开发商打的欠条。后来,经济好转了已经将所欠款项交付,交的是现金,开发商收钱后没有开收据,现在开发商凭欠条起诉。

如果一户居民如此说,可能辨不清事实真伪,但8户居民情况大致如此相同,看来开发商存在恶意、虚假诉讼。只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交款的事实。法庭是要证据说话的。

我认为利用“证据规则”是最好的办法,同时考虑是8个案件,可以采取当事人之间互为证人的方式,做间接证据,争取让法官还原事实。

看了传票以及“举证通知”,举证期限截止日就是庭审日,通过与法官联系得知是简易程序,考虑开发商的社会关系,于是准备庭审“出奇兵”。

庭审中,我们抗辩了基本事实后,法官也知晓了大概的事实,但是我们虽然有证人但不直接,虽有取款记录(有的人取款记录不完整)也不能直接说明问题。

面对此情此景,我申请法庭要求原告提供当年的财务账册,所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要知道,大多数开发商的账册是属于公司秘密的,绝对不会因为这几笔款项而公开的,我坚持要求法庭依法取证,法庭限期原告履行呈送书证的义务。

原告代理人提出休庭,电话沟通,大概30分钟左右,代理人回来后主动提出撤诉,完胜!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