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会计转300万元到个人账户…
刘老板让会计转300万元到自己的账户,准备全款买一套房子送给儿媳,会计说不行,如果直接转给你300万元,需要先缴纳60万元的税。
刘老板一听就恼火了,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说自己水平很高,该交的税都交足了吗?怎么现在又冒出来60万元的税。
会计告诉刘老板,您先别急,听我给你解释,咱们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该交的税,比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绝对都是足额缴纳的,这一点我可以给你打包票!现在要交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直接转给你300万元,税额可不就是60万元吗?
刘老板说,20%的税率?你不是每个月都按3%的税率给我扣个人所得税的吗?怎么现在又变成20%的税率了,这税率也太高了吧?
会计接着给刘老板解释,我每个月给您扣的3%的个人所得税是“工资薪金所得”要交的,现在的20%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交的,二者不一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老板说,咱们公司交的税已经够多了,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现在再交20%,辛辛苦苦挣点钱都交税了,你想想办法,规避一下!
会计说,以自然人身份投资企业,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没办法规避的,除非永远不分红!
刘老板说,永远不分红,我开公司干什么!顾不了这么多了,你先把300万元转给我,个人所得税的事以后再说吧!
会计说,真不行,如果不交这6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一旦被查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您要补缴60万元的税款和税收滞纳金,另外,因为公司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还会被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的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刘老板说,算我从公司借的行了吧?会计说,也不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从公司借款,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可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刘老板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我现在急等着用钱!你说怎么办吧?
会计想了想说,我觉得您可以考虑一下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
假设,您准备为儿媳买的房产价值300万元,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去购买,把房产证办成公司的,这样的话,公司买房行为可以为公司带来的税收影响如下:
1、增值税。
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企业购买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适用的税率为9%。
公司可以少交增值税=300/(1+9%)×9%=24.77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7%。
公司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4.77×7%=1.73万元;
3、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和2%。
公司可以少交附加税=24.77×(3%+2%)=1.24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公司购买不动产,可以按年计提折旧冲减会计利润,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公司累计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300/(1+9%)×25%=68.81万元。
5、房产税。
因为购买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公司,所以每年都需要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300/(1+9%)×70%×1.2=2.31万元。
刘老板没等会计算完就说,你别算了,这方案不行,我之前答应儿媳的是送给她一套房子,那房产证上肯定要写她的名字啊,现在写成公司的名字,肯定不行的,人家不说我说话不算话吗?
会计接着说,那就来个一劳永逸的方案,您去高新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然后把您在咱们公司的股权转给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话,因为投资人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不再是自然人了,所以不用交20%的个人所得税了。
刘老板说,那我要从个人独资企业中拿钱呢?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说,按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咱们市的高新区有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施行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征收率为2%!
刘老板说,这个方案好,从交税60万元到6万元,这政策太给力了!
会计接着说,我需要提醒您一下,咱们市高新区的这个优惠政策是暂时的,以后还会不会持续,这可不好说啊!
刘老板说,管它呢,就这样干了,你马上去落实,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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