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潘金莲到曹云金,社会一直在进步

至少在被张大户占有和被嫁给武大郎这两件事上,作为使女的潘金莲是一点反对的权利都没有的,因为她是从小被卖到张大户家的,是奴婢身份,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如果她有权利反对,那么她是不会接受嫁给武大郎这个结果的,正因为她没有权利反对,所以即使她很不满意,也只能接受。所以这叫法权。

潘金莲碰到的这种情况在封建社会是常态,很多穷人家儿女太多,自己养不活了,都会卖掉,有些是卖给大户人家,有些是卖给普通人家,还有些是卖给戏班子或者杂耍,曲艺社团,只要能给口饭吃,能活下去就可以了。而且这是相当普遍的情况,一直到解放前,这种情况都是存在的,而且很多。

郭德纲和曹云金在发生争论的时候,郭德纲认为曹云金从小在在他们家吃饭,学艺,是儿徒,也就是青楼里的老鸨子和所谓的女儿的关系,所以曹云金学成之后必须给郭德纲效力,挣钱,因为养他长大,教他学艺就是为了以后能挣钱。而曹云金则试图用那个发票证明,他是交钱学艺,只是师生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这和现在足球,篮球这种球员与俱乐部的关系不一样。虽然球员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属于俱乐部,俱乐部可以将球员卖掉,但是这种所有权只限于工作范围,工作之外的事球员自己完全可以做主,婚丧嫁娶都是球员自己的事,俱乐部管不着。所以这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不是卖身契,和旧社会那种人身依附基础上的关系不一样。

禁止人身依附基础上的人身权利买卖,这是旧社会与新社会最基本的区别。所以,曹云金在反驳郭德纲的时候说,郭德纲是企图用旧社会的逻辑来和徒弟们建立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他不接受。无论曹云金本身人品,以及后来的表现如何,至少刘这一点来说,曹云金并没有说错,因为这是中国革命的最基本成果。

潘金莲的情况就是在旧社会那种情况下,家里养活不了,卖给了张大户家里,失去了人身权利。不过,从汉朝起就已经用法律规定,主人不能虐杀奴婢,如果杀死奴婢,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只是一开始不用抵命,惩罚比较轻,而后来惩罚一直在不断加重。

但是到宋朝的时候,卖身为奴也是丧失了人身权利的,所以张大户是把潘金莲卖给武大郎的,而不是出嫁。即使张大户倒贴了钱,本质上也只是一桩财产转让,只不过交易的对象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个奴婢,是会说话的人。但在这个过程中,潘金莲本人是没有权利发表意见的,无论她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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