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制度》读后感 | 马上读书
《生育制度》读后感
对于每一位以社会人类学为业或是仅仅接触社会人类学的人而言,费老于20世纪30年代写就的《生育制度》无疑是一部无法绕开的经典著作。这本书以功能学派为基底、以生育制度为对象、以社会完整为入口,深入浅出、鞭辟入里地分析了生育制度这一在人类文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社会设置的种种相关事实。历经七十余载的流转变动,《生育制度》的观点主张、分析立场及具体内容依然在不断地引起着学界的探讨与反思热情,足见其地位之高、功力之深及贡献之巨。在本文中,我尝试从说明角度与论述内容两个层面出发,谈谈自己对《生育制度》的一些粗浅认识。
费老开篇即指出,他将“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的这一套活动称为“生育制度”,并认为这一安排以“供给新的社会分子”为任务,以“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为功能,是“人类种族绵续的人为保障”,其内容可分为生殖、抚育和继替等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中,“生殖是新生命的造成,抚育是生活的供养”,而抚育又可分为生理性抚育及社会性抚育两类,后者是指以两性分工与合作为基础而形成的双系抚育;继替则是指“在抚育作用完成时,上一代的家庭怎样交给下一代的家庭的过程”,它以“富于特殊性和个别性”、借世代而予以分别的亲属体系为原则,具有“一出家庭立刻发生单系偏重的趋势”的特点。
我们知道,在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唯实论这一对本体论对立范畴的引导下,社会学形成了个体论与整体论这两类基本的说明角度。笔者认为,《生育制度》实质上便体现了费老偏向社会、兼顾个人的综合整体论与个体论的一种创新性努力。具体而言:
费老在回顾他一生的学术历程时,指出《生育制度》最为清楚地表达了“把社会看成比生物群体高一层次的实体和把社会只看成是人的群体的生活手段”[]的社会唯实观,即认为“社会本身是个实体……实体有自己发展的规律,它可以在载体的新陈代谢中继续存在和发展”,这便使得全书将整体论的说明方式作为了论证主线;但这种“社会是实体,个人是载体”的解释路径在突出社会结构之地位的同时,“难免导致‘见社会不见人’的倾向”——这一点体现为在《生育制度》中,费老延循“为了解决生物界中人的生命有生有死的特点和社会实体自身具有长期绵续、积累和发展的必要所发生的矛盾,而发生社会制度”的研究理路,认为生育制度“并不是用来使个人满足其生物上性的需要,而是因婚姻和家庭等规定的制度来确定夫妻、亲子及亲属的社会角色,使人人得到按部就班地过日子”,并进而实现了“完成社会新陈代谢作用的继替”功能。但在王铭铭看来,《生育制度》并不存在重社会而轻个人的论述不足,相反,他在研读《生育制度》的基础上,将“生育制度”界定为“围绕人的生物个体的复制展开的社会制度建构”,并认为费老在论述中通过以“一种‘生产社会、同时生产个人’的制度”——家“为中心去说明人的生活和社会结构”,从而关注到了“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
面对著者与评者的分歧,我们在承认主观差异存在的基础上,也应当对这些不尽一致的表述进行一番梳理,以期能够获得对《生育制度》的更为全面与系统的认识。而要对《生育制度》所持的说明角度有一清晰了解,最为可行的办法便是回到原著去解读文本。笔者发现,费老分析生育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个体在制度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在书的第一章体现最为明显:费老在分析生育制度的功能时写道,“从个人生活之外去找文化的根源,我们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之,我们还得在个人需要生存的基础上找到种族必须绵续的理由”,“人间一切制度都是为了满足人类需要而造下的”。正是由于个人生存需要社会完整与种族绵续,才引起了实现社会分子新陈代谢的生育制度。——这里能看到马林诺夫斯基的“强调文化最终应满足个体的需要”的个人主义功能论对费老的影响。虽然费老说他在写作《生育制度》时“进一步脱离了马氏的以生物需要为出发点的功能论,而靠近了布朗对重视社会结构的功能论”,但以个人欲求作为制度分析之起点、主张个体生存的需要构成了一类文化迫力而导致生育制度形成的分析路径还是明显带有马氏的影响痕迹。然而我们也应看到,费老在书中并不如马氏那般强调生物需要的极端重要性,而是将关注点放在了生育制度在以整合社会与绵续种族来满足个人作为社会分子的社会性必需方面所具有的功能。
进而言之,在对马氏的个人主义功能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费老更为明显地积极汲取了布朗的结构功能主义功能论观点。布朗早期注重对事物功能的研究,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具有特定的功能……研究时只有找到各部分的功能,才可以了解它的意义”,后来布朗又转向对社会结构的关注,指出只有明晰了作为“在由制度即社会上已确立的行为规范或模式所规定或支配的关系中,人的不断配置组合”[]而存在的具备整体性、突生性和变动性的社会结构,“才能真正找到构成这一结构各部分所起的功能作用”[]。在布朗看来,社会人类学以“作为整体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反应”[]为研究对象,其“目的是利用社会的知识,建立关于社会现象的有确实根据和重要意义的通则”。——这在《生育制度》中无疑有着更为充分与全面的体现:费老将生育制度界定为“人类种族绵续的人为保障”,侧重于甚至过多地强调了生育制度作为一类社会事实所具有的客观性、外在性、强制性与普遍性,重点关注了生育制度对个体的影响乃至决定作用;同时,书中所引材料多侧重于描绘在劳动分工尚不发达的传统社会中,生育制度这一社会安排对个人的生物及情感诉求所生成的对抗性及压制性(如关于内婚制、双系继替等的论述)。总之,费老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更偏向于受涂尔干与布朗影响而形成的视社会为超人实体的整体论角度,但同时也渗透着源自于马林诺夫斯基的个体论面向。
综上所述,可以说,费老的《生育制度》体现了一种综合功能学派两位巨擘——马林诺夫斯基与布朗二者各自研究取向的卓越努力。不论我们说费老是在马林诺夫斯基个人主义功能论的体系中强化了对宏观性的社会制度的关注,还是反过来说费老是在布朗结构功能主义功能论的基础上加入了对个人需要的考量(就文本表述而言,应是后一种解读更符合费老本意),《生育制度》都是在对话前人、调和对立、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创新性尝试与综合性努力。在我看来,费老并没有在社会与个人两分的连续谱上走向任一极端,但也没有对社会与个人二者给予同等的重视与强调,而是选择了偏向社会、兼顾个人的一种分析取向。《生育制度》在承认个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得到有效满足的语境下,看到了社会完整之于社会分子存在的必要性,进而认为生育制度是社会结构之构成元素实现新陈代谢的人为设置,并以社会结构中由父母子组建的基本三角团体——家庭为核心,展开了对婚姻的确立、双系抚育、社会继替、世代参差及亲属扩展等内容的分析,其“用意是在就种族绵续的起点和制度完成的终点之间那一大段社会的与教化的文章,加以推敲分析”[]。只不过在对生育制度内的种种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时,费老更侧重将之视为一类对个体具有支配性力量的实体,而多少忽略了个体在接受制度制约的同时所内含的主观能动性与策略选择可能性。
对于结构与行动、客观与主观这些对立统一体之间的辩证关系,现代与后现代社会学理论家们在反思传统二元对立固化思维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试图中和二者矛盾的对策,如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或曰“结构二重性”以及布迪厄的“结构主义的建构主义”或曰“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等。而费老的《生育制度》亦可视作对说明角度背后的方法论层面上的社会与个人之关系这一霍布斯难题所做出的一种综合性阐述——王铭铭认为,在费老的论述中,作为“生育制度的基本结构”[],由父母子所组成的家庭同时满足着马林诺夫斯基所关注的个人需要和布朗所重视的社会结构需要[],从而为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同构关系”提供了有益启迪。
此外,在我看来,避免误读《生育制度》综合整体论与个体论之努力的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便是将费老对生育制度所做的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明确区分开来,具体而言: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指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即应在区分社会事实的起因与所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做到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并重——正如他在《社会分工论》中,将社会分工的正向功能描述为促使社会团结由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化,而将其起因概括为由同一空间内人口增长所导致的物理密度及道德密度的增加。在费老的论述中,生育制度的起因是个人作为社会分子,需要在分工合作的体系中谋求生存,而包含分工体系的社会生活则需要克服个体死亡所带来的空缺,以使社会成员能够不断且有序地加入与退出社会;而生育制度的功能则在于通过生殖、抚育和继替的一系列安排,来动态地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与种族群体的绵续。总而言之,我们在阐述、理解费老《生育制度》的论证逻辑时,要注重反思是否犯有潘光旦先生所说的“名为自果推因,实为自因寻果”而“陷进一切学派的泥淖”[]之弊病,从而尽可能以一种科学、客观、公允的立场来获得对于社会现象的全面认识。
论述内容:修正与承继
以上是就《生育制度》的说明角度而谈的,下面简要谈谈我对书中论述内容的一点认识。
费老在谈及“婚姻的确立”时指出,“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孩子的出生才完成了正常的夫妇关系,稳定和充实了他们全面合作的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男权制思想作祟、资源分配以先赋性为首要标准等原因,纵向的父子关系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作为“绵续性的事业社群”而存在的家庭生活的主轴,因而代际互动被置于至高地位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个人主义思潮兴起,经济生产等功能渐渐退出家庭舞台,情感需求的满足成为人们组建家庭的首要考量,横向的夫妻关系之重要性因此而得以不断突显——丁克家庭、同性恋合法婚姻的出现即可作为佐证。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纵向的亲子关系被重视,是与其独特的政策语境密切相关的。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从过去的“小皇帝”到如今的“啃老族”,注重传宗接代的传统生育文化与独生子女的降临相结合,导致了在生活质量显著提升的背景下,每个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中唯一的子女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绝对重心,他们一方面不再面临单系偏重、以多继少等问题,但另一方面其所遭遇的世代间的隔膜、社会性的断乳等挑战却又在日益显现。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老龄化速度加快以及“放开二胎”所带来的人口政策逐步完善化,中国的生育制度又会面临新的调整、变动与发展。
置身现代化的浪潮之中,笔者认为在分析费老所论述的生育制度时,我们至少可在如下四个方面做一点修正或是承继:①在关注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社会作用时,不应将个体视为无需或无法理解的“黑箱”,而要对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个体力量也予以充分关注,例如关注夫妻关系背后的权力因素、重视家庭生活间的情感成分、考察继替与经济和社会及文化资本的代际传承关系,等等。在此基础上,更要将费老在《生育制度》中所体现出的注重人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旨趣发扬开来,关注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博弈互构,在生活实践中充分考察布迪厄所谓的“外在性的内在化”与“内在性的外在化”这一一体两面的双重有机过程。②在传统社会中,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制约,群体及个人更为关注生育制度之于社会绵延的重要性,即传统的生育制度更重视生育制度中的“生”,更侧重于以生育制度来满足社会完整对人口数量的需求。而在现代社会中,生活水准大幅提升,群体与个人更加强调生育制度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即现代的生育制度在保证数量的前提下,更关注生育制度中的“育”,更偏向于以生育制度来回应社会进步对人口质量的诉求。③费老在谈及“夫妇的配合”时,强调“夫妇之间需要高度的契洽是为了要经营全面合作的生活”[];在论述“世代间的隔膜”时,又指出“子方对于亲方最初是一种生理的联系,接着是一种共生的联系,最后才发生契洽的联系”[];在阐明“社会性的断乳”时,则认为“承认家庭的暂时性……在相当时间亲子联系必须被逐渐切断”[]。这些论述对于我们在生育制度的架构中,注重夫妻关系的积极调适与亲子关系的适度分离,无疑具有着历久弥新的重要启示意义。④除上述三点外,我们还应对费老贯彻全书的保守色彩做一点反思。以第五章“夫妇的配合”为例,费老指出,童养媳、早婚与中表婚姻作为变相的内婚制,能够“在共同生活的尝试中……减少他们共同成家时调适的困难”[],从而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这样的推崇“客观”的表述,很容易使人联想到韦伯为在特殊性中寻求一般性而提出“价值中立”准则后所揭明的研究困境——追求价值中立,“避开价值判断,有使研究者沦为研究对象的所设骗局和自欺欺人的牺牲品的危险”[]。具体而言:
功能学派主张用肇始于自然科学的比较方法来获得对现象的本质特征及变化规律的通则性认识,认为其研究的方法是科学的、对象是客观的、立场是中立的。但是,正如韦伯的“价值中立”研究主张被质疑为“在实际生活中,它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维护现存秩序”,“变为与现存社会制度妥协并为之辩护的工具”[]那样,功能学派对客观的“功能”与“结构”的过度执着,也往往使其忽略了生活世界的冲突与变迁面向。这样的一种研究预设便使得抱持功能学派主张的《生育制度》中有不少论述都蒙上了一层“存在即合理”的保守色彩,而这正是需要我们反思和力戒的。例如,在家庭三角结构中,“生活程度很低”[]的夫妻之间那偏重事务合作而导致感情淡漠的事实背后,有没有男权制文化的形塑?而亲子关系中父母“代表社会来征服孩子不合于社会的本性”[]的论述,是否又忽略了除专制型外的放任型与民主型这两类父母教养模式的存在以及反向社会化或曰后喻文化的可能?即使费老在阐明“有人认为功能学派是以‘存在为合理’,这是一种误解”[]时说道,“人类学者并不发生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他们是以人生活最大满足的现实标准作为健全和病态的标准”[],也依然难以使人信服。在我看来,我们在反思将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截然区分的做法有无可能与必要的基础上,在秉持尊重差异、提倡包容的文化相对主义立场的前提下,探索如何从研究前期的对社会实在的观察和参与中跳脱出来,去采取一个更开阔、更普世、更长远、更有科学担当也更具人文情怀的研究视域,无疑是一类特别值得我们深思并需要在实践中做出回答的重要议题。
在我看来,不论费老在《生育制度》中的论述是否于当代社会出现了与个人体认的悖离,都不能也无法构成否认这部经典所具有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片面借口,因为费老所提出的“生育制度”在某种程度可视作一个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韦伯指出,理想类型实质是“有关联系的抽象概念”,它“在内容上包含着乌托邦的特征”,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比较和衡量实在的手段”[]。这样来看,即使当代出现了与费老论述不尽一致或依然存在的种种事实,我们也应将其视为对“生育制度”这一理想类型的有益扩充或修订而非证伪乃至否认。作为具有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且可反映因果规律性认识的概念工具,理想类型有助于研究从个别和特殊的层面而上升到一般和普遍的高度——费老提出的生育制度理论对于我们分析与生殖、抚育和继替相关的种种社会文化现象,正具有着这样的功效:他在书中提到“我们须有一套可以应用于任何特殊文化的普遍概念”[],王铭铭亦认为“费氏之所以对生育制度进行考察,为的是寻找不同人文类型背后人的一致性特质”[]。从理想类型这一角度出发来看《生育制度》,有助于我们比较全面深入地去理解费老生育制度理论体系的价值所在,同时也有益于我们锻炼学术敏感、培养学术自觉、提升学术素质。
经典者,不会因岁月的淘洗而失去光泽,相反,它会散发出隽永的魅力而使人总有常读常新之感。作为费老自己最为满意的著作,《生育制度》还有许多有待我们去发掘、去深究的思想财富。相信在学科发展、社会转型的今天,《生育制度》会进一步彰显出其独有的理论活力与实践品格,从而做出更为引人注目的贡献。
作者简介:系山西大学社会学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