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友必读(农业农村厅及林业局明确管理责任)广东省率先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工作

说到这个交叉管理,很多资深龟友都知道一件事,以前类似黄缘闭壳龟、黄额盒龟、锯缘摄龟等等,还有其他大部分品种的龟,林业在管,渔业也在管。

办证的时候也能体现出来,同一种龟,林业能办证,渔业也能办证,主要就是看你引种的上家的证是哪个部门出的,如果你上家的证是渔业出的,那么渔业就会受理你的办证申请,如果你的上家的证是林业出的,那么林业就会受理你的办证申请,只要资料齐全,场合合格,都能办下证来,当然,林业和渔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相对来说,林业的要求要难一些,要求有兽医证,各省的具体要求也有差别,但是大同小异。很多新手在办证的时候一个头两个大,经常出现咨询了渔业的办证流程却跑到林业去办证的尴尬,而且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这种情况或许以后会有所改观,因为以后两个部门可能会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执法责任,广东省已经率先走出了这一步。

近日,广东省林业局发布了《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11月1日起,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这些物种包括扬子鳄除外的鳄目所有种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

  上述《通知》强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其中,人工繁殖的管理,由各地人工繁殖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核实以及规范养殖行为。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需要持有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的行政许可文书,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必须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才能继续有效。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此外,《通知》强调,要加大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通知的制定背景

当前国家管理政策在交叉管理物种的具体管理方式、程序和操作上未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给当前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的从业主体正常经营造成困惑,需要两个部门尽快明确管理方式和做好具体工作衔接,结合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当前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状,有必要对交叉管理物种的后续管理政策及早进行明确。

通知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

(七)《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

(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

通知的制定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相关通知出台后,国家层面对交叉管理物种分工初步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在交叉管理物种具体管理方式、程序,切实解决养殖户困难和当前实际工作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林业局、农业农村厅联合起草了征求意见稿。通过正式发函征求省委、省直单位的修改意见,并经过充分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后,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修改,认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均合法合规,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省司法厅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通知解决的主要问题

针对当前野生动物陆生、水生,分别由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进入流通环节由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部门职责交叉不清的问题,同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水生等交叉管理物种,如暹罗鳄、湾鳄、尼罗鳄、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盒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目前已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但对上述同时又列入林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未进一步明确管理衔接方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通知要求,我省通过明确交叉管理物种的具体管理部门、前期管理过程中行政许可文书或者许可证件互认,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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