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4 每日一税】《2020年第46周(11.09-11.13)周末问答》

【20201114   每日一税】

2020年第46周(11.09-11.13)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0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11月9日:S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购入一台400万元的新设备,2020年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2022年能否变更为按年税前扣除?

答:可以变更。

税法只规定了“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变更”,没有规定“已选择享受,以后不得变更”。

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

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

因此,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注意: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二、2020年11月10日:S公司于2020年2到7月为小规模纳税人,8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还能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符合条件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当年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2020年11月11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以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五、配套管理措施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四、2020年11月12日:2019年3月,张教授以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S公司,技术成果经经评估作价3000万元,占S公司股权30%。假如张教授取得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评估费等共100万元。2020年11月,S公司以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投资时递延个税?

答:S公司以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转增股本,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因张教授以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S公司的股权并未转让,暂不需缴纳投资时的递延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2020年11月13日:农民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农民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实施以后,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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