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社会”:一场布迪厄的独孤旅行
作者 | 刘晨
文学与社会学本身是“牛头不对马嘴”,前者属于人文学科,后者属于社会科学,因此二者的研究范式与叙事结构等完全不同,但在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当中却将二者予以了结合。“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引起中国文论学者的极大兴趣,其‘场域’理论不胫而走,成为论述文学与社会关系的新依据。”(尹传兰、刘锋杰,2013)继而一些学者深受其影响,他们从知识的“历史化”与“事件化”等角度解构“文学主体论”与“文学自主性”,并且还强调文学没有“固有的本质”,为文学的再政治化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与证明。(同上,2013)从这个角度来说,并非是文学对社会学产生了多大的作用,而是社会学提供给了文学以养料,将“政治性”携眷到了文学当中,以及对其叙事有了新的促进。
但这样的表达又有问题,即文学予以“白描”世界与日常生活的体现,难道对社会学没有一丝用处吗?布迪厄绝不可能如此简单地来树立一门新的学科分支,他以及他的“文学社会”要揭示的是文学在受制于社会的各种条件状态下生成文学的肌理与结果。因此,这就为我们进一步打开了“文学社会”的本质与内涵。如再将这样的定论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里,则“真的如此”,比如《活着》的叙事就是典型的受制于社会状态的文学成品,它来自于社会机理,也就必然演绎出中国人的“生活困局”;再比如《丰乳肥臀》,对计划生育的“体悟”与“感知”也郁于日常生活的纹理与苍现,反过来也折射出文学难逃社会的宿命。
对文学与社会学的关系指出,布迪厄显然不可能就此收手;他对“文学社会”的建立,绝非在“文学社会”的对象上就戛然而止,他还对文学的方法进行了彻底反思。“布迪厄虽从社会学视角进入文学问题。他认为形式主义、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和象征主义等内部研究方法,或专注于文本,探求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学存在、文学性和文学本质,或关注文本的相互关系即互文性,而将这些作品的生产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及其与作品的关系排除在思考之外,简单地认为文本与作者及其生活世界无关,文本系统的自我运行及调整为文学变迁提供了全部动力和方向,仿佛表现或表达形式的变化只是系统本身的逻辑。”(常人杰,2017)而这,对于既有经验是一种莫大的挑战。第一,文学何以摆脱结构主义与象征主义的影响?第二,文学的书写者何以摆脱经验?第三,文本的叙述何以有自己一套“本身逻辑”?因此,“否定社会学”下的“互文性”,在布迪厄那里就沦为了“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创作风格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的关系认定。
问题是,布迪厄说的对吗?文学与社会分层有必然性吗?这当然不是本文要回应的问题,但我们无法忽略此种“反思”,他对文学的判定走向了“文本”。他把作品视为一种社会学视野下的机体,而这样的机体是斯宾塞等人认可的社会对象状态,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文本的自我与自觉对文学而言为“存在”。
布迪厄的文学方法的反思,注定了他是一个人的孤独旅行。甚至,对于类如这样的判断,在当时的圈子里并不受欢迎和认可。但布迪厄还是一如既往的对“文学社会”继续进行思考。尤其是对“文学场”的思考,而这,不得不再次回到“场域”这个理论中加以叙事。他认为:“文学场是在文学生产、消费等过程中各种力量的关系网,是处于权力场(主要指经济、政治场域)之下的次场,具有相对自主性;文学场走向自主的过程,也是文学场与权力场不断斗争的过程。”这句话包含了三种“文学社会”的特性,即“斗争性”,“同构性”与“相对自主”。
第一,就斗争性来说,“文学场内存在两种等级原则:他律原则(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驾驭场域)和自律原则(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掌控场域)。这两种原则并非互不相干,文化生产场每时每刻都是上下等级斗争的场所。”(潘玥斐 2019)而且,这样的斗争还会发生在三种因素之中,身份,社会资本与话语。很明显,布迪厄这次不由自主地携带了文学“私奔”到了社会学的语境下来作出对文学文本的思考,而且非常精准地指出了“文本内存在的斗争”之三个要点。
第二,就同构性来说,其主要是指各场域之内部构成、运转逻辑、等级关系、斗争策略、生产及再生产机制等的趋同性。以例为证,作家既是文学场的一员,又生活在一定的“结构-权力”关系之中,有自己的社会位置,还有特定的生活轨迹和审美性情。或许,他们在场内的位置往往与其在社会中的位置相应。因此,他们的趋同就在于不同的社会位置而产生出不同的文本与作品,并且还在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中存在“一石二鸟”的行为,即政治的与审美的兼并起来。继而,这样说并不是指文学难以摆脱社会,而是社会对文学进行了“限制”与“引流”。
第三,就相对自主来说,“文学场既关联又独立于外部环境,有限生产场与外部权力场之间存在转换的可能性。这种转换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场内人借助外部场域资源(诸如政治权力、媒体、图书发行量、公众形象、荣誉等)达到其在场域内升迁的目的,甚至获取主导地位,但这样也会受到场内人的唾弃,因为此类行为会破坏场域的自主性,布迪厄称之为“特洛伊木马”;其二,场内人通过积累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声望),获取在场域内的主导地位,并借助这一地位在外部场域转化为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获取可观的经济收益和政治权力。”(常培杰,2017)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学是作家携带在身上的“另外一种弱者的武器”(斯科特),也是一些社会位置不同于作家的“工具理性”(韦伯)与“价值理性”(韦伯)。而这,我们千万不能说这是对文学进行伤害,它毕竟有社会属性在其中,因此布迪厄将其归纳为“文学社会”的内核之一。这或许也是文学社会学的一种“真心”与“赎买”。
布迪厄不仅在文学的方法上有所建设,而且在其分类上也做出了贡献。因此,国内的一些学者将其概括为两种:“布迪厄的话语中本来就存在着‘两种文学’,一种是文学场诞生之前的传统文学,一种是文学场诞生之后的文学。前一种即是为艺术而艺术的文学,形式高于功能,也就是所谓的合法文学、先锋派文学与现代主义文学;后一种是没有其内在规定性的、聊且作为一种话语形式为公共交流之用的文学。布迪厄的暧昧之处在于,当他需要捍卫艺术自主性的时候,他说的是第一种文学;当他想证明合法文学的合法性是自封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迂曲反映的时候,他说的又是第二种文学。”(尹传兰、刘锋杰 2013)而这,也是布迪厄对文学反思上的一种反思。如将其与“相对自主”勾连起来联想,我们所需要的文学到底是哪一种?但,如果放在“文学社会”中来思考,则两种都是涂尔干所说的“社会事实”,我们都需要。你难以做出价值审判。换而言之,这即为肖瑛(2019)在《从社会学出发的文学社会学》一文中所说的:“社会学向文学的进入,就是要复活作者和他们的环境,重建一种社会‘现实’。”
事实上,谈及布迪厄的文学社会学,还不得不提到美学与艺术。这是很多文本都难以绕开的话题,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争论,布迪厄到底是在论述美学还是文学?其实这并不重要。无论是艺术还是文学作品,都意在揭示他们的“社会性”。而这,又和布迪厄的遭遇可以勾连起来。他确实在做文学社会学时,被“遮蔽”(注意引号)在了历史与传统之中,比如卢梭的《论科学和艺术》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再比如斯达尔夫人的《论文学》,尤其是后者,甚至被认为是文学社会学的“开山之作”,其“考察宗教、风俗和法律究竟如何影响文学,而文学又是怎样影响宗教、风俗和法律”(杜连殳,2018)。与其说,这是在关注文学的社会表现,不如说文学自身就携带了“社会属性”,继而表现出“社会性”。艺术也好,文学也罢,都难以摆脱被社会“阅读”的命运,也恰好是这样的“阅读”导致社会群体上的认知发生改变,甚至在价值上也体现出“抽象化的认可”,从而文学与艺术的“价值理性”就此体现出更为突出的“社会性格”。我们将这样的一种状态比喻为“文学社会学的实用主义”。
总之,在我看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最需要思考的是“文学社会”的趋同性、相对自主与斗争性。这里面所蕴含的转换性与利用性,尤其是基于社会位置、身份与话语权威之上的文学与社会,却不得不让我们进行重新思考。虽然,布迪厄曾说:“社会文学及知识分子的自由是相对的。”成熟形态的文学场的最重要标志是文人可以不依靠权力的薪俸,不依靠资本家的资助自由地去从事文学。但“社会法则”远远要盖过布迪厄所说的“艺术法则”,那种“为艺术而艺术”(专业知识分子的做派)的纯粹,似乎成为了“文学家的黄昏”,他们不仅在创造上难以摆脱和肢解“社会纹理”对文学的创伤,更难以摆脱社会身份与话语对文学的支配性原则,这或许就注定了“场域”下的文学会成为某种反文学的“存在”。而这,既是一部分社会学家所担忧的,也是文学家们所担忧的。
言于此,文学似乎非常危险,成为了一种让人难以回避的“风险性从事”。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吗?这里面,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布迪厄的不足。也就是王志耕和潘玥斐(2019)所说的:“文学社会学从产生开始就存在一个问题,即把文学的艺术文本等同于政论文本、历史文本,从艺术作品中抽取出一个政论观点,或者将其归纳为一个社会事实,进而将文学叙事降格为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社会现实叙事,从而遮蔽了文学叙事的独特功能。”而这的判断,既有道理也无道理,前者是因为的确“降低”了文学,但后者是因为“某种文学”或“具有某些价值的文学”的确是起着这样的“形式”而不是“功能”。
在我看来,布迪厄的“文学社会学”,要做的就是“指出”,他注定是从社会学出发,贯穿与敞开于他的“文学场”,并运用场域、资本、习性等概念工具分解既存的“文学社会”。这样的文学“旅行”,注定是孤独的,也是情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