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分录你做对了吗?
0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1
甲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9月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2.12万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同时适用 1%的征收率,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甲公司不含税收入 12.12÷(1+1%)=12万元
税额12*1%=0.12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1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2万元
贷:其他收益 0.12万元
政策依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即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免税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02
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2
甲供热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向居民供热,取得采暖费收入565万元,甲企业适用供热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甲企业不含税的收入565÷(1+13%)= 500万元
税额500*13%=6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6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5万元
贷:其他收益 65万元
政策依据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即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减免的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03
疫情期间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会计处理
案例3
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1年6月取得含税收入50.5万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B公司适用1%的征收率,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B公司不含税的销售额=50.5÷(1+1%)=50万元
应纳税额=50*1%=0.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5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5号》文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减征的 2%税额,无需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0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案例4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2020年12月进行销售处理,该设备原值100000元,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10%,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固定资产收取价款10300元,甲公司向购买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符合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已计提的折旧100000*(1-10%)*4/5=72000元
固定资产净值100000-72000=28000元
甲公司不含税价款10300÷(1+3%)=1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2%=2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00元
累计折旧 72000元
贷:固定资产 1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3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元
借:资产处置损益 18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 1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的,1%减税部分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减税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
05
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5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200元,同时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280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480元
贷:银行存款 48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80元
贷:管理费用 480元
政策依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九)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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