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潜渊律师 2月28日
【摘要】精神痛苦之第三人精神惊吓。
高胜美-千年等一回-《新白娘子来自潜渊律师00:0003:33
(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第135页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
2005年4月17日下午,被告张建保接到“阿溜”电话告知,其亲戚在厦门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被人殴打。被告即赶往该处,在办公室内与阿溜等二人殴打原告的儿子曾燕斌,致曾燕斌头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此时,原告进入办公室,刚好看到这一幕,当即昏厥,被送往医院救治。另查明原告自身患有高血脂症、老年性退行性心瓣膜病多种疾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建保等人承担住院费等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所谓间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本案中受到直接伤害的是曾燕斌,原告作为曾燕斌的母亲目睹了儿子被殴打致血流满面而昏厥,是间接受害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是在解释上,可以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张建保是本案的直接加害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他被告是直接加害人。......原告因自身年老,又患有疾病,目睹儿子血流满面而昏厥,儿子受伤是外因,主要原因是原告自身患有疾病,因此被告张建保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目睹儿子血流满面,精神必定痛苦,有抚慰的必要,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0辑),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