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我国的法律体系常识

在新闻报道中,不时会听到诸如“规章”、“法规”的字样。有的小伙伴不禁会问,这些“规章”、“法规”算是法律吗?和我们最常听说的“法律”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啊,他们不算法律又算是法律。他们虽然没有“法律”位阶高,但是他们可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的法律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我国法律结构示意图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宪法的细化及精神的延续,不得同其相抵触。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例如规定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就属于法律的范畴。

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执行法律规定和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属于对相关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属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上位法等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厦门市因具备经济特区的身份,市人大是可以制定在特区范围内施行的法规的。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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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以财政部为例,其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为例,就属于由部门制定的规章。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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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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