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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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州警方通报云联惠(云联商城)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这又是一起新型传销案件,其涉案金额达到3300亿元,是近年来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网络传销诈骗案件。
本文通过一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分析其中的辩护意见,以达到为云联惠的有效无罪辩护提供参考的目的。
判决摘要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庆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通过“投资返利”“直推奖”“重复消费奖”等奖励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钟庆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期间,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上诉人钟某明知上诉人钟庆成利用瑞华公司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其仍作为瑞华公司的网站管理员,积极帮助钟庆成在传销组织的非法经营平台上上传虚假宣传文章、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并操作会员奖金发放,充当上诉人钟庆成非法传销活动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故上诉人钟某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上诉人钟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对其可予减轻处罚。上诉人梁鸿甡在帮助钟某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知晓上诉人钟庆成、钟某实施的是传销活动,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效辩点
一、传销组织层级与人数达不到法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如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未达到三十人以上或层级并未达到三级以上,不应当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即采信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瑞华公司网站注册会员的组织关系包括推荐关系和二叉树关系,推荐关系最高级为35级,二叉树关系最高级数为290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传销组织层级与人数达到了法定标准。
二、经营模式为直销并非传销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模式。直销模式省略了中间环节,没有店铺,由直销员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直销活动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分在于: 单层次直销人员之间没有上下线关系,根据个人销售业绩计酬。多层次直销人员之间具有上下线关系,上线根据下线的业绩计酬。
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 2 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 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 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因此,如若经营模式为直销,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钟庆成及其辩护人便提出瑞华公司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且与康力公司合作取得直销资格,瑞华公司经营模式不属于传销组织的问题。但法院认为,康力公司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二类特定的保健食品,并不包括瑞华公司销售的电信产品……钟庆成销售网络电话卡的运行模式符合传销组织的一般特征。据此,否认其经营模式为直销模式。
三、只是一般参与者,并非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钟某只是一个打工者,每个月只有工资收入,不应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法院认定其明知钟庆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仍然帮助管理网站、发放奖金等管理、协调工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即“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云联惠案件中,要根据上述规定,从证据和事实出发,认定涉案人员是否能够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四、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梁鸿甡及其辩护人认为梁鸿甡主观上没有传销的故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而法院以认定从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实上诉人梁鸿甡对上诉人钟庆成实施传销活动是明智的,上诉人梁鸿甡仅仅从事了传销环节中的一些简单劳务工作,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再看云联惠案件中,如若仅仅是受云联惠公司指派,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周逸舒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