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时代中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元成时代中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街道、社区,听取街道、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规划经八A路 ;南至: 元成社区 ;
西至: 元成路 ;北至: 金乔街 。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23811.00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132133.52 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 95243.48 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于坐落: 4幢3楼 ;
(四)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4栋314室 。
(五)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钱塘新区元成时代中心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本条相关的内容以及本议事规则里面其他地方如有涉及本条相关内容,如民法典正式生效,以民法典相关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召开时间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启动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 电梯、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 30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采取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下列方式产生:原则上每幢1个。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 10人数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三)委托内容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或换届业主委员会;
3、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4.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5.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 1 项办法统计:
1.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3项办法统计: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12个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可另设候补委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委会成立后同意社区派驻一名代表担任业委会兼职委员列席业委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党建条件党,通过临建、建联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4幢314室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九)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上属单位任职;
(十)无拒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未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的,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 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的;
(七)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项情形的;
(八)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等的;
(九)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认定,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拒绝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 差额 选举。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 差额 选举的,差额人数为1名;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产生。
(1)如果报名人数等于7名时,经社区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2)如果报名人数少于7名时,延长报名时间7天,直至报满为止;
(3)如果报名人数大于7名时,由筹备组组织报名的业主进行内部推选,选出7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1 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召集人决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 1、2、3、4 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 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4.半数业主代表提议要求召开;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九)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7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换届选举工作组由5~9人的组成。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三十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自动终止本款规定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第四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非主要内容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或者已逾期的。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由业委会组织成立评标组。评标组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分,确定两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物业选续聘方案由业委会拟定,提交到业主大会决定。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 1、2 筹集:
1.由业主分摊; 2.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4.工作人员通信补贴;
5.诉讼费用(包括聘请法律顾问费用);
6.审计费用;
7.组织小区文化活动费用;
8.其它合理费用(如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等);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 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五条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属于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议讨论稿。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