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
受案号( ) 深国仲 受 号特别告知事项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接收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文书,保障仲裁、诉讼、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仲裁机构,因不及时告知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的送达程序问题,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当事人未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仲裁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起诉、上诉、审判监督、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的送达地址。三、仲裁院可通过网上仲裁平台、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等一种或多种电子方式对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及证据材料等。通过裁院网上平台送达的,网上平台显示向受送达人发送成功的日期,即为向受送达人送达的日期。直接向受送达人所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前述电子送达地址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四、仲裁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效力相同,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到受送达人的时间为准。五、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平台对送达地址的确认与当事人线下的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六、仲裁当事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电子文书打印。结案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可另外要求仲裁院提供纸质版结案文书。送达时间以电子送达的时间为准。☑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人邮寄地址联电系话电子送达址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即时通讯账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我方已经阅读了有关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信息是准确、有效的,承诺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涉及本案的仲裁程序以及与本仲裁案件相关的诉讼、执行程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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