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
1、税收优惠、减免规费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2、优先办理工商手续
对在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等的时候提供便利,优先办理。
3、优惠办理创业贷款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4、对有知识和技能的残疾人重点支持
对于残疾人大学生、致富带头人、非物质遗产继承人、残疾人网络商户等提供各种便利,比如贴息贷款、补贴、优先入驻创业园等。
5、不能因为创业就取消低保
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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