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新规

A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本12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8年8月A公司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4000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金额为5000万元,市政建设配套费160万元。2018年10月A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在开发中又发生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支付安置补助费400万元。2019年8月,A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经批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由此增加市政建设配套费32万元。

A公司的李会计进行契税纳税申报时,以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市政建设配套费160万元为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06.4万元。

病因确定:A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又发生的属于契税计税依据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A公司应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应为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市政建设配套费160万元、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安置补助费400万元、补缴的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由此增加的市政建设配套费32万元。

A公司应缴纳的契税:(5000+160+1000+400+1000+32)×4%=303.68(万元)。

最终结论:A公司契税计税依据7592万元,应缴纳契税303.68万元,需补缴97.28万元。

新旧政策比对

一、普通住房:

【旧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关于契税政策中: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优惠政策。

新政策中对容积率和交易单价已不再限定,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家庭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优惠。

二、二套房税收优惠:

【旧政策】

《关于公布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5号)中明确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契税暂执行3%的税率。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超过144平米的非普通住宅不享受契税税收优惠,购买二套房也不享受契税税收优惠。

【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关于契税政策(同上)中规定,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新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1%;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2%。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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