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质押权人能排除对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吗?(附操作要点)|保全与执行

——河南安阳中院判决中原银行某分行诉招商银行某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24日第07版

裁判要旨

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不限于在贷款为目的合同中使用,在其他质押合同中同样产生质押效力,不以非贷款为由认定无效。依据质押合同将定期存单作为银行出具承兑汇票的质押物交银行入库,且对涉案存单项下存款进行登记并止付,可认定债权人实现了对质押权利的完全控制,债权人享有的质押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     情

2017年3月15日,信阳某公司与原告中原银行某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信阳某公司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壹张,共计700万元,信阳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账户,担保方式为存单质押,由第三人河南某投资公司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为信阳某公司签发承兑汇票一份,原告为第三人开具单位定期存单一份,第三人与原告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并附出质权利清单,约定第三人为信阳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担保的主债权本金700万元,出质人为第三人,质权人为原告,质押权利凭证为单位定期存单。第三人将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代保管物品交原告入库,原告依据上述质押合同,将第三人的700万元予以冻结。

招商银行某分行因另一起案件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冻结第三人在原告某支行账户内资金300万元。后原告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保证金账户300万元的强制措施。经审查,法院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

2018年11月7日,原告以招商银行某分行为被告,河南某投资担保公司为第三人向该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质押存单享有质押权,请求解除对该保证金账户300万元的强制措施,由被告承担损失。

裁     判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单位定期存单开具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已将该定期存单作为代保管物品交原告入库并冻结,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存单享有的质权已依法设立。法院判决: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质押存单享有质押权,停止对第三人在原告某支行账户内300万元款项的强制执行。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质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其质押担保范围仅包括贷款本息等内容,原告明知单位定期存单的法定程序和用途,仍开具存单,其对该质押存单不享有质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信阳某公司的银行承兑业务由第三人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并签订有权利质押合同,且存单已交原告保管,质权设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01

以定期存单设立质押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院在审查合同无效中,不能以上述规章为依据,只要质押权合法设立,没有违背国家、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该《规定》规范的范围是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与贷款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存款的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自开具之日只要符合国家关于办理银行存款的相关规定即合法有效,不能依据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即认定该权利凭证质押无效。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本案中单位定期存单可以出质设立质押权。

02

该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质权成立,原告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人与原告签订权利质押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信阳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700万元,出质人为第三人,质权人为原告,质押权利凭证为单位定期存单,签订合同当天,第三人将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代保管物品交原告入库,原告依据上述质押合同,将第三人账号上700万元予以冻结。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本案中,在签订合同时第三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将定期存单交由原告保管,并将定期存单进行了冻结,实现了金钱的特定化,因此,质权设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号:(2018)豫0505民初2896号,(2019)豫05民终735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杨小丽  陈捷锋

(0)

相关推荐

  • 活期存款能否作为质押的标的?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该办法对定期存款的质押贷款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背书,定期存单可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是没有疑问的,但活期存款 ...

  • 现金管理的基础产品——存款

    在私人和家庭的资产形态中,现金资产是最基本和最常见的资产形态,也是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主要管理的资产形态.存款又是现金资产管理的最基础的金融产品. 一.什么是存款 根据< ...

  • 最高法院:关于车辆、矿产、船舶排除执行的11个常见问题|保全与执行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保全与执行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最高法院:关于 ...

  • 最高院法官丨执行异议之诉中账户资金的排除执行问题

    本文字数:2132字 阅读时间:12分钟 执行异议之诉中账户资金的排除执行问题 因账户资金无须变现,与其他执行标的相比,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往往成为申请执行人的首选,因此,大量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系针 ...

  • 省财政厅开展2021年省直部门实有账户资金核查

    为切实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省直部门实有账户资金定期清理工作方案>部署,省财政厅于4月21 ...

  • 小资金期货账户一天盈利500要这样操作?

    最近跟一些做交易的朋友交流,发现很多朋友都是亏损的,还有朋友再问我做交易为什么会亏损,今天这篇文章就是简单聊聊我们一直不想要面对,但是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 做期货交易,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二八规律,市场上 ...

  • 人民法院报:以单位定期存单设定的除贷款以外的质押权可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正  文 编者按:新刑诉司法解释刚刚发布,我们整理了司法解释全文及15万字新旧对照表,放在百度 ...

  • 诉讼离婚时,法院会从何时开始审查夫妻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一项便是夫妻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根据我们律师团队的经验来看,法院的审查往往会给收入较高的一方造成不小的压力.毕竟收入高,资金流向便会多且杂,更何况数额也不会太少,应对稍有失误便 ...

  •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指南

    银行资金流水反映了企业收支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大额收支交易的真实性及货币资金余额的准确性.发行人银行流水往往能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核对企业货币资金的主要流向与其生产经营.购建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的 ...

  • 收藏帖 | 外国人能开日本账户?房产投资第一步,如何解决账户问题?

    想要在海外投资,账户是基础.别说想在日本投资买房的投资人了,就是买完之后想收租金,这样一个账户也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后台关于这个问题的咨询也是很常见. 针对大家常问的几个问题,我今天做了个总结,依次给 ...

  • IPO审核会计师关于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关注要点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证监会首发审核要点54条.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充分评估和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时,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应关注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