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连带清偿保证人责任

由用户“dengminmin0”分享发布 发布时间:2017/3/15 18:14:08 

一、案件事实

原告郑小军、黑俊才、麻岩与被告李海军、王春花、宏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小军、黑俊才、麻岩诉称,2013年9月26日,李海军向柯某某借款5000万元,由郑小军、黑俊才与王春花、宏远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月息为2.5%,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海军只向柯某某支付了2个月利息250万元,下剩本金及利息未清偿.2014年9月5日,柯某某与郑小军、黑俊才、麻岩签订《清偿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郑小军、黑俊才、麻岩,由三原告向柯某某履行该笔借款本息的清偿义务.协议签订后,柯某某与原告即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同时通知了王春花和宏远公司,但被告却以资金状况恶化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三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海军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息合计6000万元;2、判令被告王春花、宏远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宏远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要求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被告李海军、王春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关于王春花及宏远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郑小军、黑俊才、麻岩在《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王春花、宏远公司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法院判决

综上,原告郑小军、黑俊才、麻岩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海军、王春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陈述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郑小军、黑俊才、麻岩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王春花、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春花、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海军追偿.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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