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司法观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第五十二辑

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重要一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答:这样的判决是不对的。一物一权是物权法基本原理,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情况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不做分割,双方实际上还是共有状态,判决一人一半,就是确定按份共有,仍然存在谁实际控制、使用房屋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夫妻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相关法律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及共有物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权威解释

《民法典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编)

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应遵循本条关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规定:(1) 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例如,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两间,或甲乙共有粮食若干吨,即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每人分得一间房屋或数吨粮食。(2) 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例如,甲乙共有一头牛或者一辆汽车,实物分割将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物的特定用途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有一种情形,也适用变价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这时也可采取将共有物出卖,分割价金的方式。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奶牛 50 头,实物分割是可行的,但甲乙二人都不愿接受,因此只能先将 50 头奶牛变卖,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3) 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入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

《理解与适用》(最高院主编)

共有物分割法律意义在千:在未分割之前,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为抽象的份额,但是分割之后,共有人就其分割所得本部分单独成立所有权。换言之,随着分割的结束,份额从抽象变为具体。不无疑问的是,共有物的分割是否可以进行部分分割?例如共有人之一提出分割,按照协议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之应有份额部分,但是其他共有人仍然不愿意终结共有关系,于是其他共有人继续保持共有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共有人之间能够对共有物分割达成协议,最为上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时,应注重调解,促成共有人之间达成分割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应当以实物分割为优先选择。在不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或者变价分割。

《民法典评注》(社科院法学所孙宪忠、朱广新主编)

就实体法层面而言,首先是共有物之分割方法的确定。本条在分割方式上规定了以原物分割为主,兼采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的方式。

如果调解不成,若共有财产在物理属性上可以进行分割,且分割没有损害其财产价值的话,应当进行实物分割。

而对于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的适用顺序,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应按照个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无严格的前后次序之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采取折价分割时,由于各共有人对于是否接受共有物容易出现分歧或对于折价数额有异议,很容易就会产生额外的纠纷,因此,要慎重适用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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