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规定?

关于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责任,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较少,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以及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萊垍頭條

从上述条文可知,在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牵头人主要承担的职责包括:(1)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和协调工作;(2)向招标人提交授权书;(3)以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因此,在联合体中标后,除非合同各方作出特别约定,通常情况下,牵头人无权代表联合体成员签署项目相关合同。垍頭條萊

(二)如何选择联合体牵头人萊垍頭條

基于上述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采购阶段的相关职责,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联合体牵头人的选择:垍頭條萊

1.项目经验條萊垍頭

自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发布以来,工程总承包模式頭條萊垍

在实践中的应用更为广泛,但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在工程实践中的占比仍然不高。部分施工或设计单位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还处于经验积累阶段,更倾向于选择与实力更强、项目经验更丰富的大型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区域市场。由这些具备丰富项目经验的企业作为牵头人,有助于准确识别工程总承包项目各阶段的相关风险并对项目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规避举措。另外,由于各地的项目招标或采购流程具有地方性特征,也可以适当选择熟悉当地招投标以及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具有区域资源优势的地方性企业作为牵头人。萊垍頭條

2.资源整合能力萊垍頭條

工程总承包模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其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模式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要求决定了项目的承包人特别是联合体中的牵头人还应具备特定项目类型的相关背景,以及为适应项目运作和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整合能力。萊垍頭條

3.资金能力萊垍頭條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延伸的EPC+F模式中,还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融资能力,部分项目还涉及项目公司的设立,承包人在项目中往往需要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项目债务性资金的筹集、履约保证金的提交等责任,在招选过程中业主也非常看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身的投融资实力。萊垍頭條

综上,在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到底是以设计为主导,还是以施工为主导的问题,并没有特定的要求或固定模式,实践中还需要基于特定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在投标联合体中选择最有利于组织协调整个联合体各方、最有利于代表联合体与业主开展合作、最有利于项目推进的一方作为牵头人。其他联合体成员方在项目招选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应对牵头人的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以实现项目效益和联合体整体利益最大化。條萊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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