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质证意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表质证意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刑辩匠人特训营微信在线复训课堂的发言进行整理)
各位亲爱的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是唐柏成,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晚,在讲课正式开始之前,由我来和大家交流几句,我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能以这个方式和大家见面,并就我们刑辩匠人特训营今晚的复训主题即质证提纲的制作问题和质证意见的发表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一起学习。
我们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要想把质证工作做好、做到位,首先,就必须得对质证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与作用,要有个正确的认识和了解。那么,质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到底处于何种地位?质证,在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中的重要程度到底如何?我认为,质证,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重中之重的环节。同学们,我们刑辩律师要想赢得法官的尊重和认可,我们的辩护意见要想得到法庭的重视和采纳,我们就应当把庭审的工作重心放在法庭发问和法庭质证这两个查明案件事实的环节,而不是放在看似热闹非凡的法庭辩论阶段。因为,就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而言,虽然不能说法律适用不重要,但事实的查明我觉得应当是第一位的。因为,事实的查明往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基础。并且,关于法律适用这一领域,我们还应当看到,这么多年以来,一批又一批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断的充实到司法队伍当中去,这些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利用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去承办的刑事案件,质量只会越来越高。因此,相关的程序辩、定性辩等法律辩护的空间,虽然不能说没有,但我个人认为只会越来越小。但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控方若想其指控的事实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定,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却是一个相当繁琐和细致的过程;控方若想对其每一宗指控都能运用证据予以证实,也是一个相当艰难和复杂的过程。因此,我个人觉得,证据辩护,在刑事辩护中是大有作为的。同时,大家也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任何案件,指控要想成立,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撑,但如果我们辩护律师一旦能够把控方的证据体系、证明体系击垮或者撕破,我们的辩护才能真正的做到行之有效,当然,也才能达到我们所期盼的有效辩护的目的。但在进行证据辩护的过程中,我认为最为关键的,就是分析研究证据,对控方所举的证据能够进行有效的质证、对控方所建立的证明体系能够进行有效的质证。
那么,接下来,我们刑辩律师,作为质证的一方主体,如何通过有效的质证以最大限度地帮助法官准确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呢?我想趁此机会,就今晚的学习主题,谈一下我的几点意见或看法,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
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
我们应当知道,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出示证据,都是有其证明目的;因此,我们辩方在进行质证时,同样,也必须要有我们明确的质证目的。可是在现实中,我们很多的刑辩律师,在庭审质证的时候,质证意见洋洋洒洒一大堆,可是法官听到最后,就是不明白你讲这么多,到底是为了什么?你的具体目的到底是什么?这是因为我们的很多刑辩律师,并没有把自己的质证目的明确的告诉法庭,而是让法官去猜,我个人觉得,这个很不妥。我个人认为:刑辩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第一步就是要明确质证目的,第二步才是阐述质证理由(当然,我此处所讲的质证理由是指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什么是我们的质证目的?我认为:它就是控方所出示的该份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那么,我们在对某份证据开始质证的时候、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明确的告诉法庭,该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一定要把这个目的准确、明确的告诉法庭!然后,我们再去阐述具体的质证理由,再去向法庭进行详细说明,为什么控方的该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啦,我们在表明质证目的的时候,是可以适当的加入简明扼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如:“该份证据因取证主体不合法而导致其来源和取得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2、3……”
二、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
我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因为,只有当一份证据具备了证据资格以后,我们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考察、去衡量该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的大小、强弱问题。如果一份证据,连证据资格都不具备,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也是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而解决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该份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因此,我认为:应该把证据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进行质证。其次,再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至于为什么要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这是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去考察和衡量其与待证事实的证明关系了。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同样,也是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因此,只有当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都没有问题以后,我们再来进一步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是否具有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因此,应当把证据的关联性放在第三位来进行质证。
当然,证据质证,除了要质大家都普遍认可的三性以外,我认为:还要质它的证明目的。关于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在制作质证提纲及发表质证意见的时个,要予以充分的注意。因为,如前所述,控方所出示的每一份证据,其实都是有他的证明目的的,控方他不可能是在漫无目的进行举证。因此,当证据的三性考察完以后,我们还要考察该份证据能否达到控方的举证目的。在现实中,确实也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出现的,证据的三性都没有问题,但该些证据却无法达到控方的举证目的。
三、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
关于综合质证的问题,我想谈一下我的个人看法。就是我们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不要进行综合质证?综合质证质什么?当然啦,我们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但是,我们一定要力争,只要法官不打断你,你就大胆的进行综合评价。因为根据现实的庭审情况来看,只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基本上都有点不耐烦了,不想听了,而一味的要求你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给他,但庭后,法官到底看了没有?不知道。而在质证阶段,你发表的质证意见,书记员可是都会把它记入庭审笔录的。那么,首先,关于要不要进行综合质证?我觉得很有必要。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控方有时所出示的证据,其三性都没有问题,都是合格的证据。但是,大家别忘了,法庭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的是印证规则。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证据的内容。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该份证据就有可能得到法庭的采纳,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甚至还与其他已经得到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话,那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就很难得到证明,从而不被法庭所采信。因此,如果我们不进行综合质证,仅是对单个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印证规则就无法得到体现与应用。所以,我们应当要进行综合质证,应当要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二点: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经常会碰到这个情况,就是控方的单个证据,三性也都是没有问题,都是合法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你把控方这些证据组合到一起时,你却会发现它形不成证明体系,或者说它的证据体系会有残缺。有时缺证据证主体(特别是特殊主体犯罪的),有时缺证据证主观,有时缺证据证行为,有时缺证据证结果、有时缺证据证因果关系,等等等等,这都很正常。因此,我们也必须要综合全案证据来对控方的指控事实进行考察、衡量,看控方的证据是否能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其次,是关于综合质证质什么的问题?我认为,综合质证最关键的就是要质两点:一是质证明目的,二是质证明标准。我们一要综合考察、衡量控方所举的证据,能否达到他的证明目的;我们还要考察、衡量控方所举的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个,由于时间问题,具体就不展开了。
最后,提醒大家两点的就是:第一、我们在法庭质证时,即使我们对某些证据没有意见,但也最好不要表达出来说“没异议”,如果法官一定要问你,你可以委婉规避一下,你可以说:该份证据辩护人等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再发表综合质证意见。第二、我们的质证提纲,最好在庭后经过整理要形成书面的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一份,让法庭存档,好处多多。好啦,关于质证提纲的制作和质证意见的发表,我今天就讲这么多,我今天的发言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