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共同的开销可以要回吗? | 黄埔案例
2019年8月17日,恋爱中的王某(男)与赵某(女)一同到广州某购物中心向案外人汤某租赁B16档口经营女装。先由王某支付了3000元定金。此后,由赵某与汤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3月31日。
王某与赵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保证金及进场费合计15330元,并进行了简单装修和购买前期所需物品后由赵某负责经营。
对上述支出,王某曾手写一张“沙河进货”清单给赵某,显示自8月21日至9月1日共支出3044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有支付双方居住房屋的租金及其他生活用品。
2020年1月18日,赵某回乡过春节,同年3月初返回,因疫情影响和租赁期限届满,赵某将店铺剩余货物及销售小票、进货单、记账本等物品搬至王某经营的公司处。同年3月18日,王某向赵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特此声明:自愿付给赵某青春陪伴费陆万元”。
同年4月,赵某提出分手,并将店铺退回的押金8727元于同年4月8日通过微信转给王某。
↓↓双方因分手产生纠纷↓↓
王某通过发送《律师函》《通告书》等方式多次要求赵某还款。此后,王某还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名义对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赵某是其公司员工,要求赵某返还货款83593元,被仲裁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三者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裁决驳回两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某又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其借款11886.3元,黄埔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而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又向黄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借款21719(30446-8727)元及利息等。
法院判决:黄埔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恋人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对恋爱期间的支出产生的所谓债务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和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虽然王某就某女装经营一事先后提起劳动仲裁、民间借贷纠纷案等,但三个案的诉讼标的不同,诉求的金额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不同组成部分,不符合重复起诉的认定条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但王某将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利益分开不同部分在不同阶段提起诉讼,有滥用诉权之嫌。
关于焦点二,首先,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支出是王某陪同赵某租赁档口经营某女装店产生的,部分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租金、保证金、管理费,部分是网上购买店铺所需物品,对现金部分究竟是由谁支出,双方各执一词,均没有足够证据证实。
其次,涉案金额并不大,仅有2万多元,而当时双方正处于恋爱中,即便都是王某支付的,也是其自愿的,因双方没有借贷合意,更没有相应的借贷合同、借条等凭证,应视为是王某为恋爱情谊对赵某的无条件赠与,完全合乎常理常情,何况双方共同居住期间,赵某也有花费,若恋爱不成就对恋爱期间无论大小的花费进行甄别补退显然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故对本案所涉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王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