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因企业未按要求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
2021年4月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内一家洗涤公司未能提供自行监测记录,未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该企业立案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条例》的颁布,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具体明确的规定:
《条例》“法律责任”一章共设立14条规定,涉及监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切实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八条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第二十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各行业)
温馨提示:全国平台方案编制是通过登录网址后在网上直接编辑提交的,不存在“方案上传、表格图片上传、方案导入”的说法。
(2)激活账号填报功能:
点击“数据采集”,点击分菜单栏“本季企业用户管理”,点击编辑,选中“填报用户”权限后保存。
(1)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基础信息录入”,在右侧显示的信息栏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尽可能填报完整)。
温馨提示:该原有信息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
①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点击“监测方案信息”后,右侧会自动显示方案内容。该原有方案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原有信息不完整。
温馨提示:按监测规范,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需设置上风向监测点1点、下风向监测点3至5点,各个监测点的监测因子、信息均为相同。可参考模板:
注意:按监测规范,噪声监测点位应按照《技术指南 总则》5.4条款,在厂界设置多个监测点。可参考模板:
温馨提示:若方案内容审核不通过回退,企业要先在“监测方案管理”中把回退的旧方案删除,才可以进入“监测方案信息”中重新编制修改方案并保存新方案再提交。
准备完毕后(譬如已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商榷商定委托监测采样事宜),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把自行监测采样检测的具体日期告知方案审核部门,方案审核方根据采样时间设置方案执行。
温馨提示:方案未执行视同于数据完成率为零。只有到达方案执行日期后,系统才能按照方案内容自动生成填报任务,企业才能填报数据并联网。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执行后自行设置不监测。
企业监测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
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噪声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采样方法标准执行
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监测方案的变更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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